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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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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例控制。信託投資公司在進行投資時,應使固定資產投資額與自有資金保持一定比例,限制超負荷進行固定資產投資。

(2)單項投資最高限額控制。在業務經營過程中,信託機構如果把資金集中投放到某一個房地產專案中,其面臨的潛在風險就比較大。因此,信託投資公司應按照投資分散原則,儘量分散投資資金,並結合自身的資產負債狀況,制定單項投資最高限額,從而將各類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控制在一定幅度以內。這樣,各類資產盈虧的波動就可在一定程度上相互抵消。

(3)投資回報率控制。即信託投資公司應將資金投向具有較高經濟效益、保持較高投資回報率,即使出現某些風險仍能盈利的專案。

(4)準備金控制。雖然信託投資公司對投資風險可以採取各種措施進行控制,但風險損失仍有可能發生。因此,信託機構要提留壞賬準備金,以增強風險損失的承受能力。

3。 適當實行風險規避

風險規避是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透過對房地產投資風險的識別和分析,發現某項房地產投資活動可能帶來風險損失時,事先就避開風險源或改變行為方式,主動放棄或拒絕實施這些可能導致風險損失的投資活動,以消除風險隱患。風險規避是指對那些風險較大的投資專案,採取放棄原則;或是對某一專案風險較大而獲利很高的投資方案,採取放棄的原則。風險規避在有效地防止了投資風險損失的同時,也放棄了獲利的可能。因而,風險規避是一種消極的風險防範策略。但這是一種相對最為徹底的處理手段,是一種完全自給自足型的風險管理技術,有效的迴避措施可以在房地產投資風險事件發生之前完全消除其給基金造成某種損失的可能,而不再需要實施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因為這些措施只能起到降低損失的發生機率或減輕損失的嚴重程度或在損失發生後予以一定補償的作用。一般來說,只有在風險程度特別高,或風險程度雖不算太高,但獲利也不太理想的情況下,才使用風險規避策略。

風險規避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消除風險源,但它的應用卻有著很大的侷限性。

(1)風險規避只有在投資者對風險事件的存在與發生、對損失嚴重性完全確定時才有意義,然而基金管理人不可能對房地產投資中所有的風險都能進行準確的識別和衡量。

(2)採用風險規避能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可能性降為零,卻同時也使獲利的可能性降為零。因此,這是一種消極的方法,一般被保守型投資基金採用。

(3)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夠透過迴避來進行處理的。例如,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潛在的各種經濟風險、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是難以迴避的。

(4)房地產投資風險是無處不在的。有時避開了某一種風險卻有可能導致另兩種新的風險,不同的開發方案還具有不同的風險,防不勝防。

一般來說,只有在某些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採用風險規避。例如,某種特定風險所帶來的損失頻率相當高和損失相當大;或是在處理風險時,應用其他所有風險管理對策所需要的成本相當大,甚至超過了其產生的收益值。

4。 強化法律觀念,堅持規範經營,杜絕違規風險

目前許多信託機構開展的房地產信託業務都是依據《信託法》和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這些法規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都制定有相應的行為規範,並明確規定了信託投資公司的禁止行為。如果信託投資公司違反了這些法規的規定,就要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招致相應的損失。因此,為了避免違規風險,信託機構在業務經營過程中,首先必須在思想上樹立守法意識,強化法律觀念,自覺抵制一切違法違規現象。其次,在現實經營中要堅持規範經營,按照兩個《辦法》的規定嚴格約束自己的行為。在市場化發展模式下,規範經營是信託投資公司的必然選擇,也是信託業監管的重要內容。《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都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在資訊披露、內部控制、主要管理者負責制等方面也都有原則性規定,這些規定指出了信託投資公司規範經營的基本要求。信託投資公司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和房地產投資信託業務需要將這些要求細化為操作性規範,監管部門也應制定一系列的制度辦法,規範信託投資公司開展房地產投資信託的經營行為,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信託投資公司的違規風險。

5。 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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