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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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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銳的名氣和陳銳一個個的冒險、尋寶故事就像一座無主的金礦,全世界眾多的電影公司都來挖掘。

靠著陳銳的名氣以及陳銳在世界範圍傳得非常傳奇的冒險、尋寶故事吸引了大批的影迷觀眾買帳。大筆的賺錢,賺到的錢跟陳銳半毛錢關係都沒有。

電影公司的挖金礦這些做法。極大的損害了陳銳的利益,還有名氣。

很少有電影能夠真正想把陳銳的冒險、尋寶系列拍成精品,很多電影都是抱著圈錢的目地去拍,有一個共同點,拍攝週期短,粗製劣造,直到將陳銳的冒險、尋寶系列故事的票房潛力挖掘一空,將陳銳的名氣敗壞了。

這些電影公司的做法事實上已經構成了侵犯了陳銳的權益、名譽權。

陳銳的維權律師團向這些電影公司發去律師函,但效果有限。

原因有很多。

其一。因為在世界範圍內,陳銳的冒險、尋寶故事並不是以陳銳的真實冒險、尋寶故事為基礎寫的小說、實體書、人物傳記的形式傳播的,而是根據透過媒體報導、網路的一些資訊傳播的。

實際上。媒體報導、網路的一些資訊偏離陳銳的冒險、尋寶故事的真實性很多。

電影公司根據媒體、網路等其它渠道傳播的內容、情節加以改編的。這樣就虛構得厲害了,談不上有多嚴重的侵權。

至於陳銳的控訴律師指控電影公司的借用陳銳的名氣,電影公司也有一套說詞,我又沒有利用陳銳的名氣去對電影的宣傳,宣傳的字眼中沒有一個詞是‘陳銳’兩個字,影迷觀眾理解成是根據陳銳的冒險、尋寶故事改編的不關我們的事。

其二。各國政府對本國電影產業的扶持,在法庭的判決上偏向本國的電影公司。

其三。最重要的缺乏法律依據的支援。

所以,陳銳把自己的冒險、尋寶故事以文字的形式講述出來,除了希望與網友們一起分享自己的冒險、尋寶故事外,第二個原因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名譽提供一個重要的法律依據。

陳銳的維權律師團全是由業界著名的律師組成。

精通各國相關方面的法律,有非常豐富的專業素質和維權經驗。

個個不是吃素的。

哪個電影公司敢改編陳銳冒險、尋寶的故事就告誰,有了這些法律依據,想贏不難。

而且,有陳銳寫的《我的冒險尋寶日記》作為參照,電影公司改編得離譜了,影迷根本就不買帳。

只有這樣,陳銳才能最大限度維護自己的權益、名譽,將一條上千億的產業鏈,可以給自己帶來上百億美元收入的《我的冒險尋寶日記》系列版權掌握在手中。

“這個恐怕不行。”熊貓在q/q裡對陳銳發了條訊息。

與起點簽訂一般都是所有版權都籤的。

這些版權包括網路連載,簡、繁實體書出版,網路、網頁遊戲改編、影視劇改編、周邊產品等。

事實上,簡、繁實體出版,網路、網頁遊戲改編,影視劇改編,周邊產品佔網站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了。

一些大神級的作者名氣火了,他們的收入中大頭來自簡、繁實體出版,網路、網頁遊戲改編,影視劇改編,周邊產品。網站訂閱,粉絲的打賞收入只是小頭。

只授權網路連載版權,頂尖的大神級作家都沒有這個特例。

顯然,對於陳銳,這個特例必須得破例了。

不僅是陳銳的名氣非常大,比如,姚明退役了,要在起點寫一本他與籃球傳記的書。

網站要不要給姚明破個例,肯定要。(未完待續)

第一百五十七節 海底深洞

而且陳銳能夠給網站帶來非常大的利益,錢、名氣、流量。

錢,單靠網站的訂閱,打賞每年就能給起點平臺帶來1、2000萬的利益,這相於幾個大神級的作家給網站創造的價值。

透過陳銳在全世界非常大的名氣以及陳銳親身講述的自己的冒險、尋寶故事的一書,給網站帶來的名氣以及流量是一股非常龐大的。

網站,需要付出什麼。

一個平臺,一些推薦位,付出的微乎其微。

………

最後,經過陳部與起點高層協商。

陳銳在起點平臺連載《我的冒險尋寶日記》一書,只授權網路連載權(僅限於中國內地)。

連載產生的利益。

陳銳與起點平臺5:5分成。

雙方簽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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