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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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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從寫稿到出書,最快也還需要一年,再加上很可能還要退回修改,很可能還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不被接受,或因為生訂數不夠而不能開印,或因為出版社估計肯定賠錢而動員你放棄稿酬,或竟至於要你自己出錢印書或請你自己包銷或代銷幾千冊……那就真不禁要一跺腳喊出聲來:去他媽的寫小說!誰再寫誰是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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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稿酬標準”低得可憐(2)

不過,爬格子這一行總要有人去幹的。對於某些文化人來說,與其到自己並不擅長的商界去冒險,不如老老實實想辦法在文壇裡找到一條生路。

三種稿酬方式(1)

1990年9月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合同另有約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報酬。”

1992年1月,國家版權局發出了《關於頒發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標準式樣的通知》,所附合同第九條規定了三種付酬方式:(1)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2)一次性付酬;(3)版稅。這時,曾在20世紀上半葉實行過的版稅制,又重新得到了肯定,而為許多著作人願意採用。《著作權法》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付酬標準。而實際情況是:付酬方式往往是由著作人和出版社共同協商而定,而不是由著作人自由選定。

一些寫暢銷書的中青年作家和演藝界名人(或電視臺節目主持人之類)的著作稿酬常是被提得很高,許多情況是被炒作的結果;而一些寫作嚴肅作品的老作家、老學者的書,卻只能拿到很低的稿酬甚至近乎沒有。

積極恢復版稅制

總的說來,能夠靠稿費致富的文化人還是太少太少。我國50年代以來長期實行字數稿酬,既不利於作家創作(特別是短文創作)積極性,又不利於報刊和出版社作為經濟實體的市場動作。近年來,稿費制改為並行的幾種,其中版稅制比較合理,也開始被普遍看好。一本書,不論長短,其稿酬只看其含金量有多高,有多少讀者買。當然這也不是唯一的標準,因為有些著作“曲高和寡”價值超越時代,短期內不能引人注目;只有再等多少年的將來,才能受到後人重視。但“死後是非誰管得”,誰也說不準。看來版稅制還是相對合理的。

一些文化人,已經把眼光越過大陸,瞄準海外。比如臺灣,稿費、版稅比大陸高出幾倍甚至幾十倍,一部中篇小說在那邊印出,就可成萬元戶。一些精明的文化人又想出了變通之法。將簡體本的版權交給大陸出版社,宣告不得出國;將繁體本的版權賣給港臺出版社的文化人,一個個都脫貧了!

港臺出書,實行版稅制,就是按總碼洋的百分比,而不是按千字多少錢付酬。這也就是我國20世紀上半葉出版界通行的慣例。比如一本書定價20元,印1萬本,版稅12 % ,作者就可得萬元。再印1萬本,又得萬元。這樣印數大小,直接關係到和者收入多少。新武俠小說兩位名家金庸(查良鏞)、梁羽生都是富豪。據1988年對港臺作家收入的統計,金庸佔排行榜第一名。這時候他已停止寫作武俠小說13年,完全靠以前的《射鵰英雄傳》、《鹿鼎記》等14套武俠小說的版稅,成為世界華文作家之首富。僅香港一地,金庸一年便得200多萬元,臺灣得40多萬元,大陸又得30多萬元(1元人民幣接近1元港幣)。錢多了,金庸不但用來收藏書畫,還辦了《明報》。

字數稿酬是計劃經濟的遺留問題,就像現在我國目前的計劃、市場兩種經濟並存一樣,字數稿酬和版稅稿酬在一定時期內也會並存甚至交叉,比如萬冊之內的書拿字數稿酬,萬冊之上再補3 % 的版稅。目前國內暢銷書的版稅也不過10 % ,國際通行的則以8 % 為多。其實最主要的還是銷量,不是版稅。舉例來說,1988年人民文學出版社出的林語堂著《紅牡丹》25萬字,第一版第一次印刷25萬冊,定價元,若全部售出,按8 % 的版稅,稿酬為6萬4千元,合每千字250多元,著實不錯。可見如果銷路好,收入就會高。

大陸有些作家,認為版稅制更為有助於提高出版物的質量。王朔說:“不實行版稅制,低稿酬一定與作品的質量成反比。”“一個人一生寫不出幾部好作品。我的作品,直正站得住的不過十分之一二而已。生活壓力大,總被趕著往前。去年我寫了一百萬字的東西,是否個個質量好?絕對不是。有足夠的收入,我可能一年就寫一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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