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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全國各地娃哈哈產品的銷售商和消費者紛紛要求原告對此作出解釋。被告的這一行為,致使娃哈哈兒童營養液在全國各地的銷售量下跌,出現了1987年投產以來的第一次負增長,就連原告〃大本營〃杭州市的銷售量也難逃厄運。截止到1995年12月31日,原告由此減少銷售收入4492.92萬元,直接經濟損失達673.938萬元。更為嚴重的是,原告良好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和企業形象亦因此而受到了極大損害。被告的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損害原告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要求被告賠償直接經濟損失673.938萬元和名譽損失費3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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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節:有的人是用來踩的,有的人是用來捧的(6)
並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影響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等。
被告巨人集團未作書面答辯。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娃哈哈集團的產品〃娃哈哈兒童營養液〃經鑑定,證明不存在含〃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產生許多現代兒童病〃的問題。原告舉證充分,經查證明所訴屬實。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被告巨人集團散佈虛偽事實損害原告的商品聲譽,是不正當競爭行為,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並應當承擔原告因調查其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據此,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主持調解。被告表示要對自己的侵權行為進行反思並引以為戒。被告的態度得到原告的諒解。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於1996年10月7日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告巨人集團承認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原告娃哈哈集團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造成損害,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巨人集團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本案結束後,雙方以新聞釋出會形式,由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具體時間與方式雙方另行商定。
三、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00萬元,由巨人集團以相等價值的房產折抵。具體手續由雙方按有關規定辦理。
四、上述款項由巨人集團在1996年10月10日支付給娃哈哈集團。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補償其他費用190340元。
五、娃哈哈集團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9660元由巨人集團負擔。
1997年1月22日,珠海巨人集團與娃哈哈集團在杭州聯合召開新聞釋出會,由珠海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集團公開道歉,並履行調解協議中賠償娃哈哈集團經濟損失的義務。
珠海巨人集團向娃哈哈道歉風波,後來被無數人認為是標誌珠海巨人隕落的標誌性事件。有趣的是,在這次事件以後,史玉柱總結了民營企業的十三種〃死法〃,其中一種死法就是不正當競爭。
此前,另一次頗具影響的〃侵害〃對手的事件是珠海巨人集團的員工因販賣微軟的盜版軟體而被告上法庭,判決結果為珠海巨人集團賠款50萬元損失給軟體巨頭。
當時,有些得理不饒人的微軟趁機大造輿論,想以此為它在中國的事業鋪平道路。作為國際新聞,這一事件被中央電視臺新聞聯播進行了報道。
有人後來在評述這件事情的後果的時候說,此事讓〃曾經顯赫一時的巨人頓時聲名狼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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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節:〃我對媒體敬而遠之〃
2?〃我對媒體敬而遠之〃
也許正印證了那句著名的格言,〃沒有永遠的朋友,沒有永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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