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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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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侯,井田制是一種偉大的發明。它把零散無序的農人們編織在一個框架裡,使他們同心協力的努力耕作,抵禦災害,和諧相處,收穫的東西也越來越多。然而也有搶掠成性的部族不守規矩,仍在依靠暴力殺戮,搶奪其他部族井田裡的糧食、牲畜和財產。大禹就在會稽山大會諸侯(部族首領),公開殺了不守井田規制且會盟遲到的防風氏,宣佈建立永遠不解散的軍隊,專門對破壞井田秩序的部族進行討伐。

從此,井田制真正站穩了腳跟。

有一點要清楚,平民農夫(自由民)分得的井田,只能耕種,不能買賣或做任意處置。用後人的話說,就是“國有私耕”。《詩經》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說得正是井田制時代的人地關係。國王在需要的時候,可以沒收平民農夫的耕田賜給別人。在平民犯罪時,更是理所當然的沒收田產,甚至包括將犯罪者及其家人也沒收為官府奴隸。也就是說,土地的處置權在中央官府。平民耕種的井田,永遠不可能象真正的私有財產那樣轉讓和繼承,自然更談不上自由買賣。

井田制還有一個孿生的制度,就是奴隸制。

那時侯,國王、諸侯(部族首領)和大小族長,都擁有大片土地,這就是私家井田。這種私家井田,主人對土地雖然也沒有名正言順的最終處置權,但卻是比平民僅有的耕作權大大進了一步。只要豪族主人(領主)不犯罪,不招天子討伐,不在戰爭中失敗,這些土地實際就是自己的私有財產,可以轉讓、贈送甚至買賣。有了土地,就得有人耕種。國王、諸侯和族長,就把戰俘、罪犯以及因各種原因依附於他們的窮困庶民,強力安排在自己的土地上耕耘。除了給耕耘者留下僅夠生存的物品,收穫物全部上繳土地的主人。國王和大大小小的諸侯、族長及其家人,正是依靠從這些“奴隸井田”和自由農夫的公田繳來的收穫物,維持著軍隊、官吏和舒適富裕的生活。私家井田的勞動者,就是奴隸,也叫做隸農。他們沒有官府承認的自由民身份,官府“料民”(戶籍登記)也不登記他們入冊。他們的身份只存在於豪族主人(領主)的“奴籍”之中。來源於戰俘和罪犯的奴隸,臉上還烙有或刺有主人家族特有的徽記,即或脫逃,也無處容身。世世代代,奴隸們只能在主人的井田裡無償勞作。奴隸耕作的私家井田與自由民的井田,唯一的不同是,私家井田的中央只有水井而沒有公田。千百年下來,井田制和依附在井田制上的隸農制,已經成為密不可分的一個整體。就土地數量而言,自由民耕作的(有公田與自耕田之分的)那種典型的井田,所佔有的土地數量,遠遠少於由隸農耕種的私家井田。後來,私家井田漸漸的獲得了國王認可,被稱為“封地”,也就是封賜給貴族的個人土地。

這種被強力禁錮於井田中的耕作奴隸(隸農),是奴隸制的主要部分。

另一種奴隸,是勞工奴隸。這種奴隸分為官府奴隸和家庭奴隸,來源也是戰俘、罪犯家屬及窮困淪落者。官府奴隸除了做僕役外,就是在官府工程做苦役。這種奴隸是奴隸制的次要部分,一直延續到公元二十世紀初期,不是這裡的話題。

又經過了殷商六百多年,西周東周七八百年,隨著人口增多,商品交換的發達,土地質量惡化以及頻繁的戰爭、政變等等因素,自由民的土地越來越少,隸農依附的私家井田越來越多,社會重新出現了人慾橫流的無序爭奪,井田制已經是千瘡百孔了。這時候,一些官吏家族用強力掠奪、金錢買賣、沒收罪犯等手段,巧取豪奪了大量土地,成為許多諸侯國的新興地主勢力。另有一部分大商人也用金錢買得了大量土地與依附奴隸,同時成為新興地主。新興地主佔有大量土地與人口,日漸主宰了許多諸侯國的政權,便對“王權——井田——奴隸”這種舊的存在方式自然形成了巨大的威脅。新興地主要創造出私家政權的基礎,就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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