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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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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屋床下搜出第二條撬棍,並搜出白寶山的掛槍套(謝宗芬為其縫製)以及毛毯布邊、酒瓶等物,為定案提供了新的物證。

新疆公安廳以確鑿的證據,證實白寶山系“京、冀、新系列槍案”的主犯,證實吳子明系“97新疆系列槍案”的主犯之一,證實天池無名屍就是吳子明。

主要依據如下:

白寶山居住北京石景山地區,原籍河北省徐水縣,曾在石河子服刑,此三地與“京、冀、新系列槍案”發案地點完全一致。

白寶山1996年3月7日刑滿釋放,1997年2月來到新疆,到8月16日始終在新疆活動,具備在京、冀、新三地作案時間。

白寶山前科犯罪有使用棍棒襲擊被害人頭部的手段,與北京石景山“3·31案襲擊哨兵手法相同。

白寶山在服刑期間與同監犯人李清亮談到出獄後的打算,透露回京如何搶槍,如何搶劫,作案後如何逃避打擊,手法特點與其在北京、河北、新疆三地作案情況相同。其主觀犯意與系列槍案犯罪的客觀實施過程相符。

白蘭山、吳子明具備作案交通工具——摩托車。

吳子明的血型、身高、體態、年齡與天池無名屍相同。

吳子明的牙齒特徵與死者完全相同。

吳子明離家時的衣著,與死者相符。

吳子明留在住所的西服褲子與死者身上穿的西服上衣的縫製工藝特點、品牌、布料材質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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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吳子明住室內起獲的葡萄酒瓶上提取的指紋,與死者指紋認定同一。

在吳子明家中查獲的筆記本上記載的白寶山、謝宗芬住址分別與白寶山、謝宗芬現住址相同。

新疆專案組的技術人員對各類痕跡物證進行了鑑定。

在白寶山、吳子明租住的房間內搜出的絨毯殘塊,與烏魯木齊市“8·19”案現場提取的包槍絨毯分離線完全吻合,屬同一整體分離物。

在上述住所搜出的帆布殘塊與“8·19”案現場提取的提槍袋揹帶分離線完全吻合,認定為同一整體分離物。

在上述住所床下搜出的撬棍,與犯罪嫌疑人遺留在“7·5”現場附近樹林中的撬棍種類相同,與犯罪嫌疑人打製撬棍情況相符。

犯罪嫌疑人遺留在“8·19”現場包槍袋內提取的毛髮,經鑑定與吳子明血型一致,均為“Ο”型。

9月6日凌晨,北京公安機關在白寶山住所搜出五四式手槍一支,槍號為6538589,與新疆石河子“8·8”案件民警姜玉斌被搶的手槍搶號相同,經檢驗,系天池“8·26”案槍殺吳子明所用手槍。

在白蘭山住所搜出7.62毫米步機彈,彈底標識與上述案件現場提取的彈殼彈底標識相同,均為75-81。

根據白寶山供認,在徐水起獲的“五六”式半自動步槍,槍號與北京石景山“3·31”武警哨兵範龍澤被搶槍支槍號相同,經檢驗,系北京“4·7”、“4·8”、“4·22”及河北徐水“7·27”案襲擊軍警人員使用的槍支。

根據白寶山供認,在烏魯木齊起獲的“八一”式自動步槍,槍號與徐水“7·27”案被搶槍支槍號相同,經檢驗,系北京“12·16”案、石河子“7·5”、“8·8”案和烏魯木齊“8·19”案所使用的槍支。

白寶山足跡與徐水案件現場遺留足跡認定同一。

1997年9月7日,系列槍案新疆專案組向新疆公安廳黨委報送了《系列槍案偵破工作有關情況的簡報》,報告了偵破白寶山案件的線索來源,工作過程和定案依據。

至此,“京、冀、新系列槍案”新疆方面的偵緝工作告一段落,新疆境內所設路卡全部撤消,此案畫上圓滿的句號。

三、經驗及教訓

白寶山案件能告訴我們一些什麼?從表面上看,這是一起由搶劫槍支到搶劫財產的蓄謀的連續犯罪。案件引起社會嚴重關注,其一是罪犯在實施犯罪時,十分猖獗地連續襲擊軍隊哨兵和人民警察;其二是罪犯殘忍地連續殺人;其三是在公眾場合明目張膽開槍搶劫,殺害多名各族群眾,造成惡劣影響,細緻分析,此案又與一般的搶劫殺人案不同,最主要的特點,是罪犯帶有明顯的報復社會的傾向。

罪犯的殘酷是令人震驚的,他在監獄,只由於受了閒氣,便不動聲色地採用同樣的方法,連續把兩個犯人殺害埋掉。回到北京,搶槍的直接目標,是殺害他認為刁難他的片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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