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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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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宗源說,一些領導幹部和公安幹警長期失職瀆職,對黑惡勢力及嚴重刑事犯罪、群眾反映的治安熱點問題,重視不夠、打擊不力,刑事發案率高、破案率低,導致社會治安不好,群眾對此反應十分強烈。這次事件中,黑惡勢力正是利用群眾的這種不滿情緒,挑起事端,公然挑戰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藉機擾亂社會、趁火打劫。因此,這起事件看似偶然,實屬必然,是遲早都會發生的。對此,甕安縣委、縣政府、縣公安局和有關部門的領導幹部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txt小說上傳分享

四、“6·28”事件“看似偶然,實屬必然”(3)

貴州省委對處置甕安“6·28”事件及時作出五條決定:

第一,嚴查徹究在此次事件中嚴重失職瀆職的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責任。

第二,謠言止於真相。要向社會及時、真實、準確地公佈事實真相,這是處置“6·28”事件十分關鍵的一項工作。社會輿論要求及時瞭解事實真相。

第三,進一步穩定群眾情緒。貴州的各族群眾是非常淳樸善良的,也是非常通情達理的,在處置事件過程中,必須始終相信群眾、緊緊依靠群眾。

第四,必須嚴厲打擊各種黑惡勢力。

第五,必須進一步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貴州省委副書記、貴州甕安“6·28”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王富玉分析認為,甕安三中學生李樹芬溺水死亡,這一簡單的當事人非正常死亡事件,為何釀成滔天大禍?值得深思。概括地講,在於當地積案過多,積怨過深,積重難返。

一是當地黨委、政府及公安部門維穩工作在思想和行動上並未高度重視。甕安縣是一個社情民意比較複雜的地方,歷史上就曾發生一些惡性案件,但這些事件並未引起縣委、縣政府的反思,一些領導甚至認為,只要經濟上去了,就一了百了,穩定工作有部署無落實,有安排無檢查。事件發生時先是有學生*,然後聚集上千群眾圍觀,但事前黨委、政府和公安機關都沒有任何資訊。資訊不靈,思想準備不足,應急預案沒有,以至於事件發生時束手無策。

二是對刑事犯罪活動打擊不力。甕安縣有組織的幫派有五六個,公安機關雖有打擊,但未從根本上剷除,活動仍很猖獗,“兩搶一盜”、打架鬥毆案件時常發生,群眾普遍感到沒有安全感,當地流傳著“好人散了夥,壞人結了幫;治安搞不好,難以奔小康”的順口溜,以示對社會治安的不滿。

三是群眾的一些合法利益訴求沒有得到根本解決。近年來,甕安縣經濟社會得到較快發展,但在移民搬遷後期扶持、違章建築拆除、礦權糾紛處理、國企改革改制中,出現了各種矛盾,沉積的有影響的重點信訪案件就有20多起,各種矛盾糾紛沒有得到及時化解。大量積案和積怨的存在,是導致黨群、幹群、警民關係緊張,甚至產生仇官、仇警、仇富心理的重要原因,使部分群眾對黨委、政府的信心不足、信任不夠,家屬包括一部分當地民眾對警方公佈的李樹芬死亡原因表示懷疑,以至於事態惡化,發展到不可收拾。

四是事件反映出甕安縣基層組織和少數黨員幹部黨性喪失,政治意識不強,法律意識淡薄,整個事件中,很少有基層組織和幹部主動出來勸阻。幹部管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一些部門和幹部在遇到矛盾和問題時,不敢面對群眾,不善於深入群眾、耐心細緻地做群眾工作,對群眾的冷暖關心不夠,在工作中不敢碰硬,怕得罪人,甚至存在執法不嚴,情大於法,以情代法的現象。有的幹部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欺上瞞下。有的幹部隊伍不純潔,與黑惡勢力相互勾結,充當黑惡勢力的“通訊兵”和“保護傘”。一些學校存在重智輕德現象,注重對學生的文化知識教育,對思想品德教育重視不夠,社會黑惡勢力已經在向青少年滲透。一些群眾對利益訴求的期望值太高,漫天要價。以至於事件發生時,部分幹部、群眾和學生尾隨、圍觀、起鬨,甚至有的群眾和學生直接參與打砸搶燒。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五、迅速啟動幹部問責程式(1)

貴州省委對甕安“6·28”事件相關責任人,在事件發生不到一週之內便迅速啟動幹部問責程式,開了中國重大突發群體性事件幹部問責的先河。

2008年7月4日凌晨,黔南州委及甕安縣委組織部門在甕安分別宣佈任命龐鴻為甕安縣公安局黨委書記,周勝為甕安縣公安局政委。原甕安縣委常委、縣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政委羅來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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