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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駁回。在上訴時,黃榦推翻了原判。黃榦寫到:“父給田而予之家,是為徐氏之田矣。夫置田而以裝奩為名,是亦徐氏之田也。陳氏豈得而有之?使徐氏無子,則陳氏取其田以為己可也。況有子四人,則自當以田分其諸子。”黃榦公開承認沒有子女的113寡婦返回孃家居住時可以把嫁妝帶回去;但是他堅持,女人陪嫁的奩田和帶過來的衣服和日用品不一樣,如果這個場景裡有孩子的話,她們就不能隨心所欲地處置財產。
黃榦在另一樁案例對婦女財產權做了更多的限制,其中一例涉及一男子,其妻生有一子,其妾生有兩子。該男子原有地產納稅6貫錢,妻子奩田所納之稅與此相同,可以推測兩塊地差不多一樣大。夫妻二人去世後,男人原有的地產分割給3個兒子,但妻的陪嫁地由她生的兒子掌握著。當時,弟弟們對此沒有爭議。16年後長兄去世,一個弟弟和另一個弟弟留下的寡婦一起提出起訴,第一次告到縣衙,然後3次告到憲司、2次告到帥司。6位長官提出了3種處理意見。有兩位堅持妾的兒子不能爭訟嫡母的奩田;另外兩位認為應該把土地均分成3份;最後兩位則提出,妻的兒子得1/2,兩個弟弟各得1/4。黃榦認為嫁妝已經變成丈夫的財產,傾向於均分為好。但在最後,他同意按最近的一次法律判決,分成兩半。最初受理此案的官員顯然意識到女人希望自己的嫁妝都由親生兒子繼承,這一點分割財產時應該考慮進去。黃榦則批駁了妻子的奩田不屬於丈夫財產的整個想法。
元代和明代,婦女對嫁妝的權利受到明確的法律條款的制約,法律規定離婚或喪夫的女人返回孃家或再婚時不能帶走嫁妝。這項規定當然削弱了家庭給新娘提供嫁妝的積極性。修改法規的原因很複雜,但理學家對婦女控制財產產生的不安肯定已經成為嫁資減少的原因之一。
在本章的結尾討論扭轉嫁資變得越來越多的種種原因,我希望強調推動歷史程序的本質因素。嫁妝的增多可以看作經濟、政治變化的結果,但是還有它本身的效果。它不僅催生了補充性法律條令和制度的產生,比如政府頒佈法令規定確保孤女得到一份家產,還引起知識界甚至於國家的反對。種種互相沖突的效果用複雜的方式在整個過程裡交匯,使社會生活裡簡單的機能性的關係變得晦暗不明。
第七部分:作為內助的上層階級的妻子作為內助的上層階級的妻子 1
談到美德,可能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與“階級”有各種各樣的聯絡。統治階級要求自己的成員具備的品質取決於權力的來源。因而,文人階層不像軍功階層那樣以體力上的優勢和充沛的精力為榮耀。當然,統治階級總要宣稱自己擁有的品德是天底下最普遍承認的那種好品德,它們能為自己的更大利益服務,而且還能把好人和壞人區別開來。換句話說,統治階級希望一般人都相信,把他們推上權力寶座,使他們高於他人的是美德,而不由於他們已經控制了政治和經濟資源。
討論女子美德時需要的話語及階級基礎與討論男人美德時一樣多。我在本章將考察對理想妻子的建構是宋代士人階層產生的標誌這種認識。經濟上這個階層依靠來自土地的收入,也因經常性的商業活動而更富裕。但是他們不只是一個生活舒適的階層: 為了得到政治權力、社會影響力和文化上的領導權,還必須熟練地掌握文學傳統,並能參與和分享時代思潮及其格調。使男女都受讚揚的最主要的品質,簡而言之,就是讓一個家庭得到功名,躋身於士人階層。在唐代,墓誌銘裡受到讚揚的男人和女人都因為他們有顯赫的祖先,而且精通禮儀,行為舉止得體,這些要素大多與世家大族緊密相連。貴族的妻子們還經常由於美麗而受到讚揚。①然而在宋代,一套相當不同的美德內涵變得引人注目,其中與此時論述的問題最有關聯的,我相信,是在那個時代保持上層階級的身份。
115這並不意味著階級因素壓倒或遮蔽了社會性別。好的妻子不是好丈夫的翻版。相反,她全心全意接受社會性別差異,視自己的角色為“內助”。她不僅小心翼翼不冒犯丈夫和公婆的特權,還做好任何需要做的家務事使他們生活得更舒適。第一章和第二章勾勒的儒家性別差異和家庭角色的模型支撐著宋代“內助”的理想型。然而對妻子美德的文字描述比原有意識形態的內涵要豐富得多: 它們多方位地關係到如何帶領家族在上層階級裡延續和成功。宋代理想的上層階級的妻子不僅簡單地獻身於丈夫的家庭;她還有管理方面的能力及文學天才和人際關係中高超的技巧,使她可以保持家庭的繁榮昌盛。
內闈第六章作為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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