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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站起來,在登記官面前宣誓。宣誓完畢,首席法官對我說道:“甘地先生,現在你必須取下你的頭巾。在執行律師業務時,你必須遵守法院的規定,穿著規定的服裝。”
我明白自己是受限制了。為了服從最高法院的命令,我取下了在縣長法庭上曾經堅持不摘的頭巾。我這樣做,並不是因為:如果我抗拒了命令就不合理,而是由於我想儲存自己的力量應付更大的鬥爭。我不應該因為堅持戴頭巾就把一個戰士的技能消耗殆盡。為了更大的事業,這樣做是值得的。
阿布杜拉賽和別的朋友們都不贊成我屈從(或者說是軟弱吧?)。他們覺得我應當堅持出庭執行律師職務時有戴頭巾的權利。我設法說服他們。我設法使他們明白這樣一句格言的真理:“入國而問俗。”①我說:“如果在印度,有一個英國官員或法官下令叫你摘掉頭巾而加以拒絕,那是對的;但是在納塔耳省,作為法院的一個官員,如果我不尊重當地法院的習慣,那就錯了。”
①直譯為“當你在羅馬的時候,你應當象羅馬人一樣生活”——譯註。
我用這些類似的說法多少使朋友們平息下來,但是就這件事來說,我並不認為已完全說服了他們接受在不同的情況下應以不同的觀點來看問題的原則。然而在我這一生中,堅持真理這一點已經教導了我學會欣賞妥協的美妙。在我以後的生活中,我明白這種精神就是非暴力抵抗運動一個必要的部分。它往往招致我的生命的危殆並引起朋友們的不滿。然而真理卻是堅如金剛,美如鮮花。
法律協會的反對給我在南非作了又一次宣揚。大部分的報紙都在非議這種反對,並譴責法律協會的嫉妒。這種宣揚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我的工作。
第十九章 納塔耳印度人大會
律師的業務曾經是,而且一直是我的次要職業。當時我必需集中精力搞公眾工作,因為這正是我繼續住在納塔耳的目的。散發關於褫奪選舉權法案的請願書本身是很不夠的。要給殖民地國務大臣留一點印象,堅持鼓動是很必要的。為了這個目的,需要成立一個經常性的組織。於是我便和阿布杜拉賽以及其他朋友商量這個問題,我們一致決定要有一個具有永久性的公眾組織。
要給這個新的組織起一個名字傷透了我的腦筋。它最好不致和任何特殊的政黨有所混同。我知道“大會”這個名稱在英國保守黨分子當中,名聲是很壞的,可是國民大會卻是印度的生命所繫。我要在納塔耳加以推廣。它使人毫不猶疑地敢於採用這個名稱。因此我就詳加說明我的理由,建議將這個組織定名為納塔耳印度人大會,並於5月22日宣佈成立。
那一天,達達·阿布杜拉一間寬大的房子擠滿了人。大會獲得了全體到會者熱烈的支援。會章很簡單,會費卻很重。只有一個月付得起五先令的人,才能成為會員。經濟情況比較好的人則被勸告儘量多交一些會費。阿布杜拉賽月交二英鎊,名列前茅。還有兩個朋友也寫上了同樣的數額。我想我不能太落後了,寫上了月交一鎊會費。這對我不算是一個小數目,不過只要節儉一些,我想還是可以負擔的。而且上帝還在幫助我。我們果然有了一大批月交一鎊會費的會員,寫下月費10先令的人就更多了。此外還有一些捐款,當然被感謝地接受了。
經驗證明,單靠催索,誰也不會交納會費。住在杜爾班以外的會員,要經常去找他們,也不可能。一時的熱情,看來很快就消退了。就是住在杜爾班的會員,如果不再三催索,也不會交納會費。
我是大會的秘書,收集會費的任務便落在我身上。後來弄得我不得不專門僱一個文書成天忙著收集會費。這個人對這種工作也搞得厭煩了,我也覺得,這種情況如果要加以改進,就得把會費由月費改為年費,即使這樣,還得預先交納才行。因此我便召開了一次大會會議,每個人都歡迎把月費改為年費的建議,並規定一年最少要交三鎊的會費。這樣一來,收會費的工作就大為順利了。
我從開始就懂得不能依靠借貸來進行公眾工作。在大部分的事務上,人們可以依靠諾言,只有金錢的事情例外。我從來沒有見過哪個人按時交納他所承擔的會費,納塔耳的印度人也是一樣。正是因為沒有錢的時候便不做事,納塔耳印度人大會就從來沒有負過債。
我的同事對聯絡會員的工作,有超越尋常的積極性。這是一種使他們感興趣的工作,同時也是一種很有價值的經驗。廣大的會員都願意用現款交納會費。在遙遠的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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