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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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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回首我們的發展之路,自改革開放允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來之後,中國的貧富分化情況越來越嚴重,而在這一鐵的事實面前,現在卻有人鼓譟中國的問題是“國富民窮”,並提出了諸如平分外匯儲備、平分國有企業、平分國有土地、利用減稅藏富於民、利用股市藏富於民等措施。

筆者一直主張“創富於民”和“均富於民”,“創富於民”在前面的章節已經講到,如何“均富於民”則是本章重點。

第八節 六問民生困境之之六應該如何改善中國的民生困境?——“均富於民”有必要

第八節 六問民生困境之之六

應該如何改善中國的民生困境?

——“均富於民”有必要

解決中國的民生問題,最根本的是“創富於民”,也就是提高全社會的勞動生存率,只要勞動者創造的財富價值增加了,民眾的收入才會切切實實的增長,發達國家的工資收入遠遠高於我國,主要是由於他們的勞動生產率遠遠高於我國,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最根本的區別就是勞動生存率的區別,發達國家的民生狀況比發展中國家要好,這也是非常明顯的,因此改善民生從根本上是提高勞動生產率,這樣才可以從整體上將蛋糕做大。另外蛋糕的分配也是非常重要的,這也就是“均富於民”的問題,這就需要政府發揮作用。

現在中國有一種非常流行的說法,就是政府應該放棄基礎設施建設,將政府收入用於改善民生。筆者認為這種用犧牲國家建設來保障民生的建議不高明,在世界上任何國家,基礎建設都是政府的責任,西方發達國家在歷史上也是這樣,我們政府現在面臨著“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改善民生”的雙重任務,這兩個擔子都應該挑起來,那些主張政府應該放棄基礎設施建設,全力加大社保投入的說法,在現實中是行不通的。

中國現在改善民生困境,最重要的是要縮小貧富差距,也就是“均富於民”,

關於打擊”新五蠹”的一些思路

“新五蠹”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違法行為,比如貪汙受賄、黑社會及*業,對於這些中國應該加大打擊的力度,另一類是暫時並不違法的行為,比如投機、不道德的商業行為、高管薪酬等,這三個問題現在還沒有有效的法律對其進行約束,筆者重點談這三個方面的問題:

針對投機問題,筆者認為中國應該制定《反投機法》將投機行為納入依法進行打擊的軌道,最起碼也要嚴禁在住房及食品領域的投機行為,反投機在技術上已經不存在問題,關鍵是認識上不到位,其實現在只要政府明確的表明一個態度,比如反對在住房及食品領域的投機行為,然後透過媒體進行宣傳,我們應該相信廣大的投機客還是會聽政府的話的,還是會與國家政策保持一致的。

針對不道德商業行為的監管,筆者認為中國在認識上還存在誤區,總是認為我國現在已經實行了市場經濟,只要不違法的事情都可以做,但是法律一般都是滯後的,也是存在漏洞的,其次,執法難,導致很多受害者不能獲得賠償,因此完全依靠立法對其進行打擊是不現實的,筆者認為加強行政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對於加強行政管理,筆者認為政府應該讓一些行業商協會擔當起行業管理的任務,因為政府的精力是有限的,政府在治理商業不道德行為的同時,往往存在著不夠專業的現象,政府對經濟生活中的具體現象不是很瞭解,如果政府能夠賦予一些行業商協會一定的公權力,就可以基本做到“事事有人管”,如同他們沒有管好,政府和公眾就可以直接向他們問責,現在中國各行各業都有自己的行業組織,但這些組織其並不具備對行業管理及規範的職能,這些組織的潛力也沒有完全發揮出來。

筆者曾在全國工商聯某直屬商會有過工作經歷,工作期間筆者發現中國現在行業商協會的作用遠遠沒有發揮出來,現在行業組織制定的規則基本上屬於行業自律公約,只對這些組織的會員具有約束力,但問題在於並不是行業內的所有企業都加入了行業商協會,行業商協會的規則只對會員有效,而對非會員無效,即使是對會員也是呼籲呼籲,而並非強制執行,因此很多東西都是形同虛設,如果這些機構能夠在政府及法律授權範圍內擁有對行業管理的“公權力”,那麼這些單位就可以對違背商業道德的行為直接進行處理,這樣中國也就不會存在那麼多“沒人管”的事情,或是“管不住”的事情, 當然行業商協會也是在國家法律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管理下運作的,以筆者看來這應該是可行的。

對富人有效徵稅

對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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