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8章 專業防空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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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防軍的計劃,到1936年兩艘“晨風II”級戰列艦建成入役後,海軍將保有十艘主力艦,總的標準排水量為37萬噸。
這個規模雖然在世界海軍界中不是最大的,但在整體質量方面卻絕對是最高的。
1936年也是列強在華盛頓會議上籤署的《關於限制海軍軍備條約》,以及倫敦會議的《限制和削減海軍軍備條約》,有效期截止的年份。
華夏方面認為,屆時無論各國間是否還有後續的軍控條約出臺,國防軍的主力艦規模都能在有效的扞衛國家安全的同時,成為與別國博弈的重要籌碼。
當然除了主力艦以外,其他艦種的發展也是極其重要的,更何況這些艦型在“華日戰爭”中都發揮出了超越以往的作用。
其中尤以航空母艦表現出的價值最為搶眼,國防軍海軍也由此把航母編隊在艦隊中的地位,上升到與主力艦編隊等同乃至更高的水準。
然而在戰爭過後,國防軍海軍的陣中卻只剩下一大一小兩艘航空母艦,對於如此重要的艦種,補充新艦的迫切性甚至比主力艦還要高上許多。
根據華盛頓條約的有關約定,華夏航母的噸位配額為108,000噸,去除兩艘現役戰艦後,目前餘下可造新艦的噸位尚有76,700噸。
根據實戰中得到的寶貴經驗,國防軍毫不猶豫的決定,把這些剩餘噸位全部用於建造較大型的航空母艦。
於是,在“崑崙山”級航母的設計基礎上進行了必要的改進後,國防軍很快就推出了新艦的方案,並立刻安排了建造工作。
該級航空母艦共建造了四艘,分別為“太行山”號、“長白山”號、“大別山”和“崑崙山II”號,四艦於1936年底之前全部完工。
“太行山”級航空母艦的標準排水量為19,300噸,雖然體型略小於“崑崙山”級,但改良後的設計讓該級艦可以裝載數量不少於後者的飛機,從而具備相同的戰鬥力。
動力系統方面則有所降低,設計航速為31.5節,裝甲帶的最大厚度為85毫米,甲板裝甲的最大厚度為65毫米。
武器系統為六座雙聯裝1933年型40倍徑130毫米兩用炮,六座雙聯裝1933年型60倍徑57毫米高射炮,以及十二座雙聯裝1925年型70倍徑37毫米高射炮。
除了大型戰艦,國防軍在巡洋艦和驅逐艦方面,因為在“華日戰爭”中遭遇了較大的損失,而需要進行更多的補充。
其中有兩艘重巡洋在戰鬥中沉沒,戰後剩餘的戰艦數量為十四艘,依照倫敦條約的標準,尚有11,700噸的噸位可以用來補充新艦。
輕巡洋艦的戰損情況要更大一些,再加上戰後計劃退役的,還餘有十二艘效能令人滿意的舊艦,按照條約的配額則可再造50,000噸新艦。
國防軍在戰爭中損失最大的,就當屬驅逐艦了,不過好在隨著戰前便已開建的“天吳II”級和“當康”級陸續完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空缺。
隨著海軍又淘汰了一批效能不濟的艦隻,到1933年時驅逐艦在整體上維持著七十四艘的規模,總排水量也接近了倫敦海軍條約中華夏份額的上限。
但是,這樣的裝備數量卻遠不能滿足國防軍在輕型艦隻上的需求,更不想再發生戰爭中那種因戰艦數量不足,而在任務派遣中捉襟見肘的窘況。
另外,由於條約對噸位的限制,致使條約型巡洋艦和驅逐艦在排水量設有上限的情況下,為了塞進更多的裝備而造成效能上存在諸多缺點,反過來又影響到艦隻的生存性和戰鬥力的發揮。
關於這一點,國防軍在戰爭中已深有體會,也為廣大海軍官兵所詬病。
再加之在海戰理念上的轉變,華夏海軍決定停止發展條約限定下的重巡洋艦,轉而將注意力放在了更適合編入全新的混合型艦隊中的輕巡洋艦身上。
同時華夏還以法、意等國的輕型艦隻不接受條約限制為藉口,堅決的衝破了條約份額的束縛,開始建造數量更多且更為大型化的驅逐艦。
依照上述思路,國防軍相繼設計建造了一大批與傳統艦隻風格迥異的輕型戰艦。
在這批戰艦當中體型最大的,為十艘“重慶”級輕巡洋艦,其設計基礎是為了更好的搭載新式的防空火炮,以為艦隊提供強勁的專業防空火力。
十艦分別被命名為,“重慶”號、“宜昌”號、“襄陽”號、“荊州”號、“洛陽”號、“漢中”號、“大同”號、“平陽”號、“涼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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