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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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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這般,錢三運不僅沒有被清理出公安隊伍,反而加官晉銜,飛黃騰達。1993年,在未授銜的情況下,他還被“破格”提拔為市交警大隊隊長,同年11月,又補授三級警督的警

19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公佈施行。該法第2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國有國法,但建德市自有“家規”。1997年1月,錢三運被提升為建德市公安局主管預審刑偵工作的副局長。

雖然錢三運的步步高昇有公安局長的極力舉薦,但最後的決定權在市委。特別是公安局副局長一職,非同小可,必須經過市委常委會一致透過,再經過市委組織部的考察,經過群眾評議,才能透過。公安局的民警們雖有意見,但他們認為,既然上面已經定下來了,個別人反對又有什麼用呢,搖頭不如點頭好。

錢副局長上臺,使建德人傷心又痛心。兩位前任局長在提拔錢三運時不遺餘力,如今均已涉嫌經濟犯罪而鋃鐺入獄。現在又挑了個被判過刑的坐過牢的人當公安局副局長。

為什麼原建德市公安局領導能一再無視國家的法律法規,倒行逆施,使嚴重不合格的人員進入公安隊伍?建德市的黨委組織部門為什麼能瞞天過海,使一個刑滿釋放人員當上公安局副局長呢?

在建德市,犯過嚴重錯誤、被判過刑的人被提拔重用的不只在政法部門有,也不僅錢三運一例。原下涯鎮黨委書記胡解放曾因瀆職罪判刑,後又被委以重任,今年又因受賄罪“二進宮”。

公安局副局長、鎮黨委書記掌握著刀把子、印把子,這些權力必須交到黨和人民最放心最滿意的人手裡。而建德市的個別領導,在幹部提拔任用問題上,以人情代替原則,以長官意志代替國家和人民意志——法律法規正是國家意志的集中體現,讓嚴重不合格人員擔任重要職務,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從這一點來說,對有關人員是否也要追究責任呢?

我們再看一個案例:

1992年1月29日晚,福建省惠安縣公安局後龍派出所民警陳亞陽及聯防隊員劉峰明、林忠等,在進行治安巡邏時,毆打在飯店吃夜宵的福建煉油廠青年職工劉敬陽,致其胰腎破裂,經法醫鑑定為重傷。在各方面輿論的壓力下,公安局立案偵查,不久就對陳亞陽等三人監視居住。到1993年11月,縣檢察院批准逮捕時,主要犯罪嫌疑人陳亞陽已逃跑,致使遲遲無法結案。

經過長時間、多方面的工作和社會輿論的巨大壓力,至1997年4月17日,陳亞陽才到公安局投案。縣人民法院於前些時候做出一審判決:“陳亞陽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惠安縣公安局賠償原告人劉敬陽醫療費等合計人民幣35286元(不含前已暫付的醫療費3萬元)。”

案件發生後,由於有關部門遲遲未做出處理,引起煉油廠、縣裡領導以及有關方面人士的極大關注。《福建法制》先後4次刊文披露。全國人大常委會也非常重視並派人督辦。泉州市人大常委會主要負責人到惠安聽取案件情況彙報、調卷審閱,催促公安局和檢察院儘快辦理。惠安縣人大常委會多次專門召開案件辦理情況彙報會。縣政法委多次召開公、檢、法三家領導協調會議。1995年2月,案發整整3年之後,縣政府才做出開除陳亞陽公職的決定。

這樣一起案情並不複雜的傷害案件,只因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民警,處理下去便遇到了阻力,居然牽動了各級組織和耗費了領導的巨大精力。分析其原因不難看出:

縣公安局對民警隊伍管理不嚴,部分民警素質低劣。相當一部分民警一向以高人一等的優越感自居,我行我素。他們對一般違規群眾不是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耐心勸告,而是動輒訓斥或拳打腳踢甚至使用警械。

個別政法幹部,尤其是當時縣公安局的主要領導幹部有嚴重的部門或單位保護主義思想。他們有的袒護、包庇犯錯誤的部屬,或是怕揭醜露醜,影響“評選”和達標;有的是。“老虎屁股摸不得”,凡出了問題能拖、能緩的儘量拖、緩。或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少問題都是這樣不了了之。

人為地把案情搞亂、搞複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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