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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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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團伙盜竊,1992年12月4日楊中黨被判刑5年,楊中昌被判刑5年6個月,張雪豔被判刑5年,三犯均因病未被投牢。楊中黨經湯陰縣人民醫院證明患乙型肝炎,於1992年12月4日經劉吉祥副局長批准保外就醫;楊中昌經湯陰縣人民醫院診斷證明患有疥瘡,於1993年1月9日經劉吉祥批准保外就醫;張雪豔經湯陰縣公安局法醫門診診斷證明患慢性肝炎(無化驗單),於1992年12月4日經劉吉祥批准保外就醫。三犯各交保證金7500元。

強姦犯王臣希1992年10月7日被判刑3年,經濮陽市醫院診斷為乙型肝炎,於1992年11月29日經劉吉祥批准保外就醫,交保證金2000元。

對此次調查組查實的劉吉祥、裴國慶等人大搞權錢交易、辦理假保外就醫的問題,這裡不再一一列出。

從1990年6月5日至1993年7月7日,湯陰縣公安局看守所共收取了39名犯人的保外就醫保證金106900元,除退給犯人1350元外,其餘的93450元經副局長劉吉祥、裴國慶批准已全部支出。

此次調查,還查出了違法辦理取保候審,使案犯逃脫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問題。其中就有這麼一件怪事:

石海慶,湯陰縣五陵鎮三街人,時任王陵鞋廠廠長。1992年12月23日下午,濮陽市工業供銷公司精華商場經理單國付等三人租五陵屯莊人崔伏昌的機動三輪車,將給五陵鞋廠代銷的233雙皮鞋拉來退貨,車停在五陵鞋廠院內。石海慶將單國付等人騙到酒店喝酒吃飯,讓副廠長肖全喜、職工李星海把車貨盜走,公安局於1992年12月24日以盜竊罪將石海慶、肖全喜依法拘留。李星海15歲,被行政拘留15天。石、肖被拘留後,鄉政府向公安局寫報告要求照顧處理,原縣委副書記謝培智也給公安局講“要妥善處理”。考慮到五陵鞋廠投資15萬元,年產值120萬元,石、肖被拘留後,工廠停產,造成損失,公安局研究同意不再追究石、肖二人的刑事責任,1992年12月31日批准,暫扣五陵鎮鞋廠現金8000元,將石、肖二人釋放。

廠子效益不錯,廠裡的領導違法犯罪就可以免受法律的追究?不知湯陰縣公安局執行的是哪家的法律?

記者在此次調查的《報告》中也看到,調查結論是:“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舉報)信中反映的問題大部分是存在的,但個別問題有出入。”而調查組的處理意見則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僅僅建議讓有關責任人做出書面檢查了事。這裡不妨摘抄幾點:“湯陰縣看守所對個別刑期未滿的犯人,未按照法律程式自行決定提前釋放是錯誤的,湯陰縣公安局副局長裴國慶應負主要責任,裴國慶應寫出書面檢查”;“湯陰縣公安局看守所對需要保外就醫的犯人,未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有的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化驗單、片子等檢驗手續,對個別重刑犯和罪行性質嚴重的罪犯保外就醫審批不夠慎重,分管這項工作的副局長劉吉祥、裴國慶在此問題上負有領導責任,劉吉祥、裴國慶應寫出書面檢查”;“對近幾年來保外就醫和提前釋放的犯人收費,進行認真清理,澄清收支底數,該退還的退還,該上交的上交”。

從這個調查報告中,可以看出,裴國慶等人確實存在有私放罪犯、搞假保外就醫、權錢交易等問題。應該說,這些都屬於比較嚴重的違法犯罪問題!然而,讓人不能理解的是,作為執法部門的安陽市紀委、市政法委、市檢察院、市公安局這四、家單位組成的聯合調查組在查實這些問題後,為什麼沒有按規定移交有關部門對有關責任者依紀、依法進行嚴格處理,而是僅僅建議讓寫出書面檢查就萬事大吉?

作為比湯陰縣公安局行政級別高的這四家機關就如此執法、執紀,難怪湯陰縣公安局就有人敢於執法犯法以至胡作非為了。

對裴國慶身為公安局長竟然私放罪犯而查處工作遇到重重困難的問題,《法制日報》在1997年7月份專們發了一篇“內參”,有關領導也做了指示,河南電視臺在1998年春節之前做了公開報道,特別是中央電視臺《焦點訪談》也派記者前往湯陰、安陽等地進行了採訪。然而,這些都未能促使案件有所進展。

1998年2月15日,法制日報》以《身為公安局長竟然私放罪犯》為題,對裴國慶的問題做了公開披露,一時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從而使得裴國慶案有了轉機。

2月17日,湯陰縣委連夜召開常委會議,決定對裴國慶停職檢查,以配合檢察機關辦案;同一天,河南省檢察院決定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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