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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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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問題,檢察院要成批地研究。

事實上,盱眙縣檢察院的這些做法,根本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案件扣押物品管理規定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扣押錢物截留、挪用、私分。

那麼,盱眙縣檢察院何以置國家的法律法規於不顧而執法犯法呢?原來其背後有著極大的利益在驅動!據副檢察長王曉峰講,按照當地的規定,對上繳財政的政法罰沒收入,政法機關可以拿到60%的返還。而該檢察院部分檢察官透露,對這返還的60%,辦案人員可以拿到5%,辦案人員所在的部門則可以拿到25%。

據調查,現在難以否認盱眙縣檢察院有強行讓鹿邑縣太清宮鎮煤炭購銷站搞贊助的事實。

李建中是河南省菸草專賣局駐鄭州鐵路局菸草專賣局銷售經理部原經理。1996年底,一封匿名信投到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反貪局,這個並不管財務的人被舉報有經濟問題。當年12月29日,李被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駐鄭州鐵路局分院反貪侷限制人身自由;1997年1月工日,被刑事拘留;1月14日被批准逮捕。令人不解的是,此案直接由與舉報內容主要證人和知情人有親戚關係的該院反貪局局長高長安親自辦理。在李被關押期間,儘管李和其家人多次提出高應依法迴避,但其仍然我行我素。

檢察機關將李關押了264天,達不到他們要“判十年八年”的目的,不得不將李放出來,但最終卻又給李留了一個“不起訴”的尾巴。他們“不起訴”的事實是——

1996年4月,鄭州鐵路局武漢鐵路分局信陽生活段副段長兼段三豐公司總經理李天技及公司另一副經理來鄭州,找到李和副經理張銀濤及業務員陳紹敏,希望能夠賣一些煙給他們。於是,在一起商定了煙價:共計21。6萬元。由於信陽方面擔心回去路上被查,便請李等一同押車去信陽。三天後,李攜帶著21。6萬元煙款回到了鄭州,入了財務賬。李被放出後才知道,李天枝等人把他在信陽期間招待李的費用及他們公司5人每人分得的200元獎金共計3000元錢,打人了此次煙生意的成本,以白條形式入了小金庫賬。後來在高長安等辦案人員的威逼之下,李天枝等人被迫做了偽證,說是這3000元作為好處費給了李。於是,在對李的不起訴書中便出現了這樣的內容:李建中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之便,侵吞銷煙款3000元,已構成貪汙罪鑑於被起訴人犯罪情節輕微決定對李建中不起訴。

李對此不服,被放出來後一直在進行申訴,但均被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和檢察分院駁回。

值得一提的是,對李建中的匿名舉報中所列問題,是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駐鄭州鐵路局檢察分院反貪局直接偵查的。偵查終結之後,將此案移交給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準備起訴。但本案前後搞了那麼長的時間,用起訴部門的話來形容是:看似有那麼一回事兒,但經不起推敲和缺乏證據。從本案據以結案的信陽那3000元之事,可以得到一些啟示。

這3000元的問題,鄭州鐵路局檢察分院前後5次去人瞭解。第一次到信陽,李天技等人如實證實這3000元是他們招待李建中和作為獎金分了。但後來,當李建中案到了無法收場的地步時,1997年春節前夕,高長安親自帶人來到信陽,將李天枝、另一名副經理和會計分別隔離出來,上來就說這些人上次作的是偽證,並拿出帶來的傳喚證,聲稱要將他們帶到鄭州去過年(即關進看守所)。據反映,高當時聲稱:“李建中自己都招了,你們還為他瞞什麼,他的罪少說也要判個十年八年。”這樣連蒙帶唬,李天技等人只得按其意思去寫、去說。此案的承辦人員還是覺得他們未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思寫明,沒能把話編圓,便直接在“證詞”上勾勾劃划起來。最後辦案人員乾脆自己編寫,由三豐公司的人一抄了事。這樣,李建中在此筆菸草生意中“貪汙”3000元的問題終於構成。李天技等人畢竟良心不安,在李建中的律師前來了解此事時,他們如實地作了說明。鄭州鐵路局檢察分院反貪局的辦案人得知此事後,馬上趕來,對李天枝等人又是一通唬,這些人又按辦案人員的要求作了證。在此問題上,這種前後翻來覆去的“證詞”已經很難說還有法律上的意義。本案有供無證,但辦案人員居然能夠自己親自動手為人去編寫證詞,那麼,誰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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