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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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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補辦法律手續和辦案材料,並連夜調查本應在立案前初查階段就應傳訊的主要證人,企圖收集到李革軍的“罪行”,從而掩蓋他們辦錯案並釀成的嚴重後果。

案件發生以後,安陽市委、政法委、人大法工委等部門組成9人聯合調查組,形成一個“非正式、未列印、未上報”、徵求家屬意見的“初步結論和處理意見”。於1996年4月9日下午由安陽市政法委有關領導同家屬見面。一位調查人員講到,在調查中(瞭解到)李革軍生前表現不錯,是一個好同志,至於貪汙問題,我們沒有下結論。從道理上講必須公正處理,但是很難很難。

李革軍父母只好依據事實和法律,向省委、人大、政法委有關領導再次投訴並繼續上訪。

李革軍的死,北關區檢察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該院舉報中心於1995年12月5日接到建材公司所謂李革軍“貪汙”的舉報材料,沒有嚴肅認真審查並移交有關業務部門進行立案前的審查和調查,僅憑建材公司的“意見”,就對李革軍採取拘禁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二)1995年12月8日上午,沒有給李革軍出示任何證件和法律手續,就將李革軍強行銬走,後來在“卷宗”中出現了“傳喚證”是一種欲蓋彌彰的行為。

(三)李革軍死後,北檢為使自己非法的行為變為合法,匆忙補辦有關法律手續,藉以減輕自己的罪責。在非法補辦的“監視居住”書上,既沒有李革軍的簽字,又沒有註明未簽字的理由。這種掩耳盜鈴的做法,不言自明。

(四)李革軍於1995年12月8日上午被北檢非法拘傳,到12月10日晚死亡,被“監視居住”在該院舉報中心辦公室內達60小時,此期間不準出入,不準與外界接觸,不準吃飯,不準睡覺,這種非人道的“監視居住”從監視居住的區域、地點、方式都是違法的,是一種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為。

(五)李革軍在檢察院期間,北檢人員多次施用械具,從李革軍的手、臉、身上等不同型別的傷看,完全可以證明北檢某些辦案人有刑訊逼供行為。

(六)在辦理李革軍所謂“貪汙”一案中,北檢嚴重違反中央的“三項禁令”,多次同建材公司吃喝,幹警於東亮12月10日中午曾喝得酪配大醉,醜態百出,口出穢言,並在舉報中心辦公室吐的一片狼藉。

(七)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應獨立行使檢察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干涉,北關區檢察院則執法犯法,同舉報人共同辦案,讓舉報人參與審訊,參與取證,一起看押被舉報人,這是誰賦予的權力?

兩位白髮蒼蒼的老人兩年多數十次北上京城、南到省會,上訪諮詢有關部門和法律專家,行程萬餘公里,花費數萬元,書寫控、申訴等有關材料十幾萬字,為的只是討得一個“清白與公正”。

李革軍死亡已經兩年多,他那破碎的冤體仍橫臥冰櫃,而時至今日仍未討得一個“說法”,也未得到有關部門一個正式、令人信服的公正處理,更不知此案還要拖到何年何月?

不久前,湖南省雙牌縣紀委通報:原雙牌縣人民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局長劉龍生、副局長黃愛家、王永紅三人利用職權,合夥貪汙受賄被撤銷職務,調離檢察機關。其中劉、黃還分別受到開除黨籍、留黨檢視一年的處分。

1996年7月上旬的一天,一直為懲治腐敗只利國家、不富自己而心理失衡的劉龍生同黃愛家、王永紅在辦公室聊天。他們從局財務的桔據談到都市的燈紅酒綠,從反貪幹警的清貧談到大款的暴富,漸漸地便聊出了自己的“寒酸”,流露出不平、嫉妒與慾望。劉龍生情不自禁地說道:“我們收繳了這麼多錢,怎麼搞點出來用好了?”黃、王連忙附和說:“前次辦案收繳周某受賄4萬元和胡某非法所得3。2萬元兩筆贓款,是否以舉報獎的名義提點錢出來?”三人一拍即合。幾天後,黃愛家、王永紅分別用自己的名字各寫一張代舉報人領到6000元和6400元“舉報獎”的便條,由劉龍生簽上“同意開支”字樣,到局內勤劉某處領出12400元現金,然後三人私分。劉、黃、王沒有料到,他們“代舉報人領獎”的事不久便在檢察院黨組、紀檢組組織的財務清查中暴露出來,並受到新任檢察長的批評;所謂代舉報人領的獎金也被追回。

劉、黃、王並未吸取教訓。1996年9月中旬,劉、黃、王瞭解到某公司經理和司機在單位購買桑塔納轎車時收受回打4000元,於是找上門去。該經理請求劉為其保密。劉故作為難地試探:“給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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