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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等警察來帶走梁美娜期間,你對她說不需要擔心警察抓錯人, 也不需要害怕wiln這個富家子。是不是?”“是。”“你還對她說, 只要把她看見的wiln怎麼折磨apple的事講出來,就一定能定他的罪。是不是?”“是。”“我想請問鍾醫生, 你所謂‘wiln折磨apple’的觀點從何而來?”“是案發那間酒店的客房服務生說,凌晨兩點多鐘有見到wiln使用暴力對待apple。”周亦霏轉向陪審員:“容我提醒大家, 酒店服務生王頌安在前述兇殺案第一次庭審時,也就是4月20號就被證明到編造事實陷害被告餘中健,被當場取消證人資格, 所有的口供全部都作廢了。而本案的被告鍾學心根據王頌安的口供推測出‘wiln折磨apple’並將之告訴梁美娜是在4月22號,庭審之後兩天時間。”“換句話講,被告這番推測的前提並不存在,所以推測得到的結論也都是錯誤的。鍾醫生,我想請問你,你知道自己的推測是毫無根據的嗎?”“不知道,我認為王頌安的口供仍然有一定的可信性;而且對死者屍體的解剖也發現了一些使用過暴力的痕跡。”“也就是說,你知道死者受到過一定程度的強迫,而當時跟死者在一起的wiln最有可能對死者實施暴力或者強迫,又因為你對身為富二代的被告有偏見,所以把‘最有可能’當成了‘唯一可能’,把不確定的事變成了唯一確定的事,是不是?”“……是。”“你把自己的推測透露給梁美娜,是希望她的口供能證實你的說法,是不是?”“是。”“法官大人,我沒有其它問題了。”法官問過辯護律師也沒有要問的問題之後,宣佈開始結案陳詞。周亦霏再次站起身來:“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一個人如果確實犯了法,那麼他的確應該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在沒有完全確定一個人是不是犯法的情況之下,為了制裁這個人而引導證人做出假口供,是對法律的踐踏。本案的被告鍾學心,就是一個為了滿足自己的私慾、成全自己的偏見而踐踏法律的人。”“在前述兇殺案中,被告主觀判斷餘中健是兇手,之後就利用證人梁美娜對自己有一定程度的信任這一點,故意向她透露自己一手炮製的虛假推測,教唆她給出假口供,達到將餘中健入罪的目的。”“被告在生活中自認生命判官,肆意論斷其他生命的終結與否;在平時的工作中以財富論兇手,區別對待疑犯;被告的上述行為完全違背了公職人員應當遵守的行為守則。”“所以我在這裡懇請各位陪審員,裁定被告教唆證人給假口供、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兩項罪名成立。多謝。”辯護律師:“法官大人,各位陪審員,要裁定一個人有沒有教唆他人的行為,要從兩方面來看。我的當事人完全是根據自己的專業知識以及之前證人所給的口供做出了合理的推測,她把這個推測透露給梁美娜的時候,並不知道梁美娜沒有目睹到推測中的內容,不存在教她給假口供的主觀意願;”“而梁美娜聽了被告的說話,選擇給假口供洗脫她自己的嫌疑,這一點純粹是她自己做出的選擇,不能夠是受到了我當事人的指使;”“被告從一個醫生的角度出發,給一些患了末期病不可治癒的人做出終止治療的建議,這一點也都是不想患者承受治療過程中巨大的痛苦;”“至於在工作上區別對待疑犯,我當事人講的很清楚,只是對那些態度囂張的嫌犯使用同樣的態度;而被區別對待的嫌疑犯剛好是有錢人,這純粹是一個巧合,並不能說明我當事人有貧富歧視;”“綜上所訴,我當事人的所有行為完全符合一個警務人員的身份,不存在任何失當之處。”“所以我在這裡懇請各位陪審員,裁定我當事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教唆證人給假口供兩項罪名不成立。多謝。”“陪審團,你們可以下去討論了。本席宣佈,本案將於下午一點鐘做出宣判,現在休庭。”下午一點就要宣判,中午顯然只能在法庭餐廳吃飯了。陳錦蓉自然跟徒弟坐在一起:“那個中年師奶的證供沒有什麼用,你為什麼要她做證人?”周亦霏無奈地笑笑:“師父,是餘老先生的要求。他派人找到這個師奶,並且要求她出庭作證,說是他公司法律顧問的建議。我想餘老先生是不放心我吧,畢竟這是我第一單獨立上庭的case。”陳錦蓉搖搖頭:“外行人最喜歡亂插手。沒關係,等你多打幾單case,贏多幾次,名聲有了之後,再打官司就可以完全自己做主了。”“我知道了,師父。”周亦霏覺得自己表現的很不錯了,但是陪審團是一個坑,還是該問問師父的看法,“對了,師父,你覺得陪審團會怎麼判?”“放心。公職人員行為失當一定成立,教唆證人給假口供這一項也有一半機會。”這時布國棟和鍾學心也在不遠處坐下了,兩人說話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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