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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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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大綱》,也不作規定,只是明確指出,“將釋出關於土地改革的若干法令”。具體的法令,馬上由*中央政策研究室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起草,趕在6月底以前出臺,為當年冬天開始的土地改革提供新的法律依據。 。 想看書來

第五章 開國大土改的初步計劃和全國形勢(2)

2月24日,周恩來總理主持召開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1次會議,經過討論審議後,《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和徵收公糧的指示》原則透過,28日,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名義向全國發布。

這個指示共分四大部分,十一條。

第一部分是新區土地改革計劃的初步安排:所有華東、華中、華南、西南的新解放區,由於準備工作及群眾的覺悟與組織還未達到應有程度,決定在1950年秋收以前,一律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1950年秋收以後,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東、陝西9省,甘肅、寧夏、青海三省的漢人地區,凡是準備工作已經充足、群眾覺悟和組織已達應有水平的地區,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開始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以上各省,屆時如有某些地區準備工作仍不足,群眾的覺悟與組織仍不充分,或有土匪騷擾者,亦得有各省人民政府決定在1950年秋收以後仍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待1951年秋收以後再實行。

在廣西、雲南、貴州、四川、西康、綏遠6省,1951年秋收以前不實行土地分配的改革;1951年秋收以後,由各省人民政府決定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在新疆與及全國少數民族居住的地區以及少數民族與漢族雜居地區,1951年秋收以前均不實行分配土地的改革;1951年秋收以後是否進行,另行決定。

第二部分規定:所有新解放區,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應一律實行減租;減租的命令及減租條例由各省人民政府釋出。地主依法實行減租後向農民收租,仍然是合法的。地主的土地仍歸地主所有,但地主不得將自己所有的土地出賣,也不得以典當、抵押、贈送等方式分散土地。在當地解放後,凡地主以土地出賣以及上述方式分散土地者,均宣佈無效。但農民(包括中農)相互之間的土地買賣不在禁止之列。不允許荒廢土地,各地人民政府應保障一切耕種土地者收穫的權利。逃亡地主的土地、沒收惡霸分子的土地、無人管理的土地,均由當地人民政府代管,並由原來耕種的農民耕種。在實行分配土地以前,各地人民政府應禁止宰殺耕牛、破壞農具、砍伐樹木等一切破壞行為;對確有破壞行為的,要依法嚴懲。

第三部分是關於徵收公糧的:目前在新解放區,有些地區的地主已經減租,有些地區的地主尚未減租,還有些地區的農民根本不向地主交租,地主也不敢收租,情況複雜。加上最近一次新區徵糧任務重,徵糧辦法有缺點,所以在徵糧中發生了不少嚴重問題。例如,有些地主須以其總收入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來交公糧,還有地主須以其糧食收入的全部來交公糧,或者全部交了還不夠的。這是一種缺點和錯誤,必須糾正和補救。為了完成徵糧任務,還強調了中央人民政府所徵收之公糧,在新區不到農業收入的百分之十七;地方人民政府附加公糧不得超過正糧的百分之十五等規定。

第四部分首先告知全國,為了1950年秋收以後或在1951年秋收以後在各新解放區能夠進行分配土地的改革,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除頒發本指示外,還將釋出有關土地改革的若干法令,各新解放區的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應抓緊時間準備,即根據本指示及中央土地改革的法令規定各區分配土地的具體辦法,並派得力幹部進行典型試驗,大量地訓練土地改革的幹部,迅速組織農民協會,召開農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農民委員會,並召開各級人民代表會議,徹底改造區鄉政權機關,並注意團結一切贊成土地改革的開明士紳等。最後要求:在土匪沒有肅清的新區,抓緊進行清匪,對罪大惡極的惡霸分子及反對農*動、破壞土地改革的分子,省縣人民政府應當適時逮捕、*,但必須嚴格禁止亂打、亂殺、亂逮捕、亂處罰及戴高帽*等行為。

第五章 開國大土改的初步計劃和全國形勢(3)

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及徵收公糧的指示》的釋出,初步擬定了開國大土改計劃,奏響了開國大土改的前奏曲,廣大新區的清匪、反霸、減租、退押工作迅速開展起來。

3、新區匪情

《關於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和徵收公糧的指示》在新區土地改革計劃的初步安排中,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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