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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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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現在的被告是瘋狂埃迪和紐瓦克與劉易斯,你又會怎麼判決呢?判斷競爭激烈程度的一個標準是漲價幅度。許多所謂“廉價”立體聲音響商店在定價的時候,差不多要在各個元件批發價之和的基礎上再加100%。雖然很難看出哪一部分漲價是由庫存和廣告成本導致的,我們卻可以發現一個表面上看來證據確鑿的案例,說明瘋狂埃迪究竟有多瘋狂。

① 這一裁決並非沒有爭議。委員會主席詹姆斯·米勒(James

Miller)就不同意。他寫道,這個條款“可以證明能夠減少買方的搜尋成本,使它們能夠在眾多買家裡找到具有最佳價格價值比的顧客”。希望進一步瞭解這個案例的讀者,請參閱“In

the matter of Et hyl Corporation et al。” FTC Docket 9128,FTC

Decisions, pp。425…686。

5 .懲罰方式的選擇

如果存在幾個不同的懲罰手段,可以阻止作弊和維持合作,我們應該怎樣抉擇呢?有幾個標準可供參考。

懲罰手段最重要的特徵也許在於簡單明確,這樣的話,任何一個打算作弊的參與者都能很方便也很精確地算出作弊的後果。舉個例子:假如判斷是不是有人作弊的方法是,在過去18個月的折扣利潤低於同期產業資本平均真實回報率10個百分點,而這個方法對於絕大多數企業而言實在太複雜了,根本算不過來,那麼,這就不是一個良好的阻止作弊的約束方式。

接下來應該考慮的是確定性。參與者應該有信心,相信作弊者將受到懲罰,合作將會得到回報。這在歐洲國家尋求推動關貿總協定的時候成了一個主要問題。如果遇到一個國家投訴說另一個國家在貿易協定上作弊,關貿總協定就會啟動一個行政程式,且一搞就是幾個月,甚至好幾年。而在判決過程中,幾乎沒人會聽案件本身的事實陳述,判決通常更受國際政治和外交政策的影響。這樣的約束機制顯然不可能發揮什麼作用。

然後我們會問,懲罰應該有多嚴厲。大多數人的直覺反應是,懲罰應該“與罪行相抵”。不過,這也許並不足以阻止作弊。阻止作弊最可靠的方式在於使懲罰變得儘可能嚴厲。既然以懲罰進行威脅可以成功地維持合作,那麼,懲罰本身有多嚴厲就無關緊要了。恐懼使大家不敢作弊,這麼一來,實際上就不會出現違規行為,違規將要付出什麼代價當然也就無關緊要了。

這一思路的問題在於,它忽略了出錯的風險。偵察過程可能出錯,如報告說卡特爾內部有人作弊,而真正導致價格下跌的罪魁卻是一個完全不受控制的因素,比如需求下跌。假如懲罰儘可能嚴厲,那麼這個錯誤的代價就會非常高昂。要想減小出錯付出的代價,懲罰必須儘可能輕微,剛剛能阻止作弊就夠了。最低限度的懲罰可以達到阻止作弊的目的,又不會在不可避免的差錯出現時招致任何額外代價。

6 .以牙還牙

這裡列出的一個懲罰機制應該具備的理想條件顯得相當高不可攀。不過,密歇根大學的政治學學者羅伯特·阿克塞爾羅德(Robert A

xelrod)指出,以牙還牙法則恰好符合這些條件。'2'以牙還牙其實是古老的“以眼還眼”行為法則的一種變形:人家對你怎麼做,你也對他們怎麼做。①

說得更精確一些,這個策略在開始階段雙方是合作的,以後則模仿對手在前一階段的行動。

① 在《舊約·出埃及記》(Exodus, 21:22

)中,我們看見,“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傷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新約》則提倡更具合作精神的行為。在《新約·馬太福音)(Matthew,

5:38)中,我們讀到,“你們聽見有話說:”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只是我告訴你們,不要與惡人作對。有人打你的右臉,連左臉也轉過來由他打。“我們從”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轉為”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新約·路加福音》,Luke,

6:31)的金科玉律。假如人們當真遵循這一金科玉律,也就不會存在什麼囚徒困境了。此外,只要我們看得更深遠一些,不難發現,雖然合作可能在某一個特定博弈中降低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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