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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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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的那種種重要特權即嫁女自由權、兒女承繼權與遺囑權,一般常是隨著這種權利一同賜給特殊市的一般市民的。那種種特權,是否常伴隨著貿易自由權的賜與,賜給作為個人的個別市民,我不知道。也許真是如此,但我提不出什麼直接的證據。不過,無論如何,賤奴制度及奴隸制度的主要屬性,就這樣從他們身上解去了,至少,從這個時候起,他們在我們現在所說的自由這個字的意義上,是自由了。

不僅如此。他們通常設立一種自治機關,有權推舉市長,設立市議會,設立市政府,頒佈市法規,建築城堡以自衛,使居民習戰事、任守備。遇有敵攻或意外事情,凡屬居民,不分晝夜,都須盡防衛責任。在英格蘭,他們一般可免受郡裁判所州裁判所的管轄;所有訴訟,除公訴外,都可由市長判決。在其他各國,市長所得的裁判權尤大。

市稅由市民包辦的都市,不能不給它們以某種裁判權,藉以強迫市民納稅。此時,國家紛亂,如果要它們到別的法庭請求這種判決,勢必極其困難。但很奇怪,歐洲各國君主,為什麼這樣地用這部分稅收來交換這種固定的不得增加的租稅。我們知道,這種稅收在一切稅收中,是最不必勞神費財,自然會增加起來的。此外,還有一點,也是很為奇怪的,那就是,君主們竟然自動地在他們領土的中心,建立一種獨立的民主國。

要理解此中理由,必須記得,在當時紛亂情形下,歐洲各國君主,也許沒有一個能保護國內弱小人民,使不受大領主的壓迫。這一部分弱小人民,既不能受國法保護,又無力自衛,所以只有兩條路走,就是說,若不投身某大領主之下,為其奴隸,乞求保護,就只有聯合起來,共同守衛,彼此相互保護。城市居民單個地說,沒有自衛能力,但一經有了攻守同盟,抵抗力就不可輕視。領主常鄙視市民,不僅認為市民的身分與己不同,而且認為市民是被釋放的奴隸,其族類亦與己不同。因此,市民的富裕,常常使領主嫉妒憤怒,有機會即加以壓迫侵凌,不稍寬恕。市民當然嫉恨領主,畏懼領主。恰好,國王亦畏懼領主,嫉恨領主。另一方面,國王雖亦鄙視市民,但他沒有嫉恨他們、畏懼他們的理由。所以,相互的利害關係,使國王市民互結同盟,以抗領主。市民是國王敵人的敵人,所以,國王為了他自己的利盎,盡其所能,使市民的地位變為穩固,不依靠這種敵人。給予市民權力,使能推舉市長,制訂市法規,建築城堡自衛,進行軍事訓練,國王就這樣盡他權力之所及,把一切獨立安全的手段給與市民,使他們不依靠領主。但要使他們的自由同盟能對他們提供永久的安至,能對國王提供相當大的援助,則又非有正常的政府組織不可,非有強制居民服從的權威不可。至於把市稅永久包給他們,則是為了表明心跡,使他願結為朋友、結為同盟的人,不疑懼他將來會再壓迫他們,會把稅額提高或把稅包給別人。

對領主感情最壞的國王,對於市民,敕賜往往最為寬大。例如英格蘭國王約翰,對市民最為寬容。法蘭西腓力普一世,全然失去統率領主的權力。至其末年,據神父丹尼爾說,其子路易,即後來稱為肥路易的,與國內各主教,籌商最適當的方法,以取締領主暴行。主教們的意見,可歸納為兩種提議。一,在國王領土內,各大城市都設市長和市議會,以創設新的管轄體系。二,使城市居民,組織新的民軍,聽市長調遣,在必要時,出發援助國王。據法蘭西各考古學家說,法蘭西市長制度和市議會制度,就是這時創立的,德意志大部分自由市也是在式微的蘇阿比亞王統治下,才得到這種種特權;有名的漢薩同盟,也是在這時才開始露頭角。

都市民軍的力量,此時既不下於鄉村民軍,一旦有事,又容易集合,所以與當地領主爭議時,他們常佔優勢。義大利、瑞士等地,各個都市或由於離首府所在地很遠,或由於本身的天然力量,或由於其他原故,君主對它們已全無權力,它們大都逐漸成為獨立的民主社會,並征服當地貴族,迫令其拆毀鄉間城堡,而以和平居民資格居住在都市內。伯爾尼民主國及瑞士其他若干都市的簡史,類皆如此。除威尼斯外,十二世紀末至十六世紀初,義大利屢起屢滅的無數大民主國的歷史亦復如此。

英法二國王權雖有時甚為式微,但從未全部消滅。都市因此沒有完全獨立的機會。但因市民勢力日張,除上游的市稅以外,國王一切賦稅,須得市民同意,才徵收得到。國王有急需,就通詔全國各市,使派遣代表,出席國會。這些代表可與牧師和貴族一起議決,給與國王特別經濟援助。由於市民代表,大都袒護國王,國王有時利用他們從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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