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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周圍常有成群的婢僕和門客。他們依賴他的給養,既無任何等價物品為報酬,就服從他,象兵士服從國王一樣。在歐洲工商業尚未擴張以前,大人物和大富翁,上自王公,下至小領主,其待客的闊綽,都超過我們今日所能想象的。例如,威斯敏斯特大廳,為威廉·魯弗斯的飯廳,然而常有人滿之患。托馬斯·伯克特常以清潔的草秣,鋪於廳的地上,使坐不到座位的坐地就食的武土文人,不致染汙他們嶄新的衣裳。據說,瓦維克大公每日在各莊園所款待的賓客,達三萬人;此或言過其實,但數目必很大,否則不會被誇大到如此程度。我們知道,不多幾年前,蘇格蘭高地一帶,仍盛行近似這種規模的款客,而在工商業很不發達的民族,這種風氣,似乎也很普遍。波科克博士說:“我曾見一阿拉伯酋長,在他售賣牲畜的市中,當街宴請一切行人,即普通乞丐,亦在被邀之列。”
佃耕者依賴大領主,無異於他的婢僕。他們即使不是賤奴,也是可隨意退租的佃農。他們所納的地租,無論就任何方面說,也不能與土地所提供的生活資料等價。數年前在蘇格蘭高地一帶,足維待一家生活的土地,普通所納地租,僅為一克郎、半克郎、一羊、一小羊而已。有些地方,現在依然如此;而且現在該處的貨幣,與他處比較,也並不能購買更多的商品。其實,在一個大莊園所產的剩餘產物必須在本莊園內消費的農村,為地主便利打算,與其在家中消費這全部剩餘,不如在離家不遠的地方消費其一部分,如果消費它的人們,是象門客家僕一樣,聽從自己號令的話。這樣,他可省去許多麻煩,伴侶不至過多,家庭不至過大。僅付比免役租多一點的地租,而佔有能維持一家生活的土地的可隨意退租的佃農,其從屬於領主,無異於婢僕、家奴。他們須絕對服從領主的命令。這種領主,在佃農家裡養佃農,與在自己家裡養婢僕、家奴,無甚區別。婢僕和佃農的食糧都來自領主的恩施。恩惠是否繼續則取決於領主的高興。
在這情況下,大領主對於其佃農和家奴,必然有一種駕馭的權威。這種權威,便是一切古代貴族權力的基礎。他們在平時,是境內居民的裁判者,在戰時,是境內居民的統領者。他們有統率境內居民以抗不法者的權力,所只在境內成了治安的維持人,法律的執行者。沒有任何其他人擁有這樣的權力,國王也沒有這權力。國王在古代,不過是領土內最大的領主,其他領主,只為共同防禦共同敵人,才給他一定程度的尊敬。如果國王要依靠自己的權力,強制某大領主領地內人民償還小小的債務,那裡居民都守望相助,恐怕國王所要花的力量,幾乎將等於消滅一個內戰所花的力量。因此,他不得不將大部分農村的司法權,交給能執行法律的人,不得不把統轄民軍的權力,交給能統轄民軍的人。
說這種地方性裁判權起源於封建法律,實是一個錯誤。不僅最高的民事刑事裁判權,在歐洲尚不知有所謂封建法律以前數百年,即已掌握在大土地領有者手中。而且一切募兵權、鑄幣權、制定地方行政法規權,也已在這時候掌握在大領主手中了。英格蘭被征服前的薩克遜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並不下於被征服後諾爾曼各領主所掌握的統治權與裁判權。但我們不可設想,直到被征服以後,封建法律才成為英格蘭習慣法。在法蘭西,領主統治僅、裁判權的發生先於封建法律的發生,尤為不容置疑的事實。這種種權力,無疑會隨著上述各種財產製度與風習而產生。且不講古代英法兩王國吧,我們就在晚得多的時代也可找到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種種結果必隨這種種原因而發生。不到三十年前,蘇格蘭洛赫巴地方,有個叫做克默倫的紳士,不是貴族領主,甚至不是一個大佃農,不過是亞蓋爾公爵的一個家臣罷了。他既沒有獲得正式的委任狀,又不是治安推事,卻對其民眾執行最高的刑事裁判權。據說,他的審判裁判,雖無司法儀式,卻很公正。也許在當時當地的情形下,他為維持公共治安計,不得不出面承攬這權力。這位紳土,每年得租不過五百鎊,1745年率領八百人參加了斯托亞的起義。
封建法律的推行其目的決不是想擴大封建領主的權力,倒可只看作是想把他們的權力縮小。自國王以下,直到最下級的領主,都由封建法律妥為制定等階,各有各的職守和義務。在領主未成年時,該領主所有的土地的地租歸其直接上司領受,土地管理權亦歸其直接上司掌握。結果,各大領主未成年時,他們土地的地租和對土地的管理權也都歸於國王。國王對於這種未成年的領主,盡保護教育的責任,並以監護人的資格,為之婚娶,不過選擇的物件,要身分相稱。但是,這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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