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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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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過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時(其他穀物價格以此為準),凡不是壟斷者,即不是購買穀物後在三個月內在同一市場售賣的人,囤積穀物或購買穀物以待售賣,都被認為合法。內地穀物商人所曾享受過的貿易自由,總算依據這項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喬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幾乎廢止了其他一切取締囤積及壟斷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設的限制,未曾撤廢,因此繼續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兩個極不合理的世俗偏見。

一、這個法令認為,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種穀物亦相應漲價,則囤積穀物,很可能有害於人民。但據我們上面所說,似乎很明顯,價格無論怎樣,內地穀物商人的囤積,不致有害於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雖可視為很高的價格,但在歉歲,這是在剛剛收穫以後常有的價格,那時,新收穫物還不能賣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無智識的人,亦不會認為,新收穫物的任何部分,會被囤積以妨害人民。

二、這個法令認為,在一定價格下,穀物最易為人所壟斷,即最易為人所囤積,不久又在同一市場內出售,以致妨害民眾。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場或在某一市場,儘量收購穀物,以備不久在同一市場內再出售,那一定因為依他判斷,這市場不能全季都有象那時候那麼豐足的供給,不久即將漲價。如果他的判斷錯了,價格並不上漲,那他就不僅會失去如此投下的資本的全部利潤,而且因為儲藏穀物,需要費用,必然遭受損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資本,亦將損失一部分。這樣,他自己所受的損害,必比個別民眾所可能受的損害大得多。固然,由於他的囤積,在某一市期,個別民眾可能得不到供給,但在後此的任何市期,他們卻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樣低廉的價格得到供給。反之,如果他的判斷是對的,那他就不但無害於人民大眾,而且將對他們有很大的幫助,使他們早些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這樣就使他們不至於後來猛烈地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要是目前價格低廉,他們不顧季節的實際不足情況,大大消費,那後來一定會猛烈地感到糧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實的,那為人民計,最好把這種痛苦,儘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穀物商人的利害關係,使他要研究儘可能準確地來作這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沒有這種利害關係,亦沒有這種知識,更沒有這種能力,來準確處理這一件事。所以,這一件最重要商業上的活動,應當全然委託於他。換言之,至少,在國內市場的供給上,穀物貿易應當聽其完全自由。

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好比他們對妖術的恐懼與疑惑。以妖術而被問罪的可憐人,是無罪的,以囤積壟斷而被問罪的人,同樣也是無罪的。法律取締告發妖術,使人們不能為著自己的惡意,而以此種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們的鄰人,似乎消除了獎勵並支援這種恐懼與疑惑的大原因,從而有效地消滅了這種恐懼與疑惑。同樣,恢復內地穀物貿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許可能有效地消滅世人對囤積與壟斷的恐懼。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號法令,雖有各種缺點,但與法典中任何法律比較,對於充足國內市場供給和增進耕作,也許都有更大的作用。內地穀物貿易所曾享受過的自由與保護,全依這項法令取得了。在國內市場的供給及耕作的增進那兩方面,用內地貿易來促進,比用輸入貿易輸出貿易來促進,有效得多。

根據那位論述穀物貿易作者的計算,大不列顛每年平均輸入的各種穀物量與每年平均消費的各種穀物量所持比例,不過一對五百七十。所以,在國內市場供給那一方面,內地貿易的重要性,必五百七十倍於輸入貿易。

根據同一作者計算,大不列顛每年平均輸出的各種穀物量,不過佔年產額的三十分之一。所以,在給本國產物提供市場以獎勵耕作那一方面,內地貿易的重要,亦必三十倍於輸出貿易。

我不大相信政治算術,也不想證明以上二種計算的正確。我所以在這裡引述,不過為了要說明,在一個最有思慮最有經驗的人看來,穀物的國外貿易,與穀物的國內貿易比較,是怎樣不重要啊。獎勵金設立前那幾年穀價的大低廉,也許有理由,可在一定程度上,歸因於查理二世那項法令的作用。因為,這項法令是在大約二十五年前頒佈的,有充足的時間產生這種結果。

關於其他三種穀物貿易部門,只要幾句話,就足以說明我所必須說的了。

第二,輸入外國穀物供國內消費的貿易,顯然有助於國內市場的直接供給,因而必直接有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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