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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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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自由亦不安全,民政制度又是那麼壞,即使其通商條例是賢明的,象大部分其他條例是愚謬的一樣,也夠使它們現在的貧窮狀態,成為恆久的現象。

關於穀物條例,喬治三世第十三年第四十三號法令似乎建立了一種新的體系,那在許多方面,都比舊的好,但在一兩點上,卻也許沒有舊的那麼好。

這個法令規定,中等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中等黑麥、豌豆或蠶豆的價格漲至三十二先令,大麥的價格漲至二十四先令,燕麥的價格漲至十六先令時,凡供國內消費的輸入,都可免納高的關稅,而代以小額的稅。對小麥,一夸特課稅六便士,其他各種穀物以此為準。這樣,就各種穀物尤其是小麥來說,外國供應品能以比從前低得多的價格供給國內市場。

同一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先令(先前是四十八先令)時,則小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五先令)即行停止發給;大麥價格漲至一夸特二十二先令(先前是二十四先令)時,則大麥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燕麥粉價格漲至一夸特十四先令(先前是十五先令)時,則燕麥粉輸出的全部獎勵金(二先令六便士),即行停止發給。黑麥的獎勵金,由三先令六便士減至三先令;其價格漲至二十八先令(先前是三十二先令)時,獎勵金即停止發給。如果獎勵金象我上面所說是那麼不適當,那末越早停發,數目越減少,越好。

同一法令又規定,在穀物價格最低的場合,要是把輸入的穀物堆在堆疊,同時用兩把鎖(一把是國王的,一把是輸入商人的)鎖住,那就准許為再輸出而免稅輸入穀物。但這種自由,只可在大不列顛二十五個海港內行使。那些全是主要的海港,而其餘大部分海港,也許沒有專為此用的堆疊。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就顯然比舊的法令好。

但這法令又規定,燕麥價格不超過一夸特十四先令時,每輸出一夸特,即可得獎勵金二先令。對於這種穀物的輸出,正象對於豌豆或蠶豆的輸出一樣,以前不曾發給獎勵金。

這法令又規定:小麥價格漲至一夸特四十四先令時,即禁止小麥輸出;黑麥價格漲至一夸特二十八先令時,即禁止黑麥輸出;大麥價格漲至二十二先令時,即禁止大麥輸出;燕麥價格漲至十四先令時,即禁止燕麥輸出。這些價格,都似乎太低了;而且,就以強迫輸出為目的而發給的獎勵金說,在其停止發給的那個價格上,全然禁止輸出,亦似乎不妥當。停止發給獎勵金的價格,應當要低得多才對,不然就應該在高得多的價格上允許穀物輸出。

就以上各點說,這項法令又不如舊的法令。但儘管有這一切論點,我們可用前人批評索倫法律的話,來批評這種法律,就是說,它本身雖不是至善的,但當時的利害關係、偏見和傾向不容許有更好的法律。這也許會給未來的更好法制鋪平道路。

附錄

為要解釋並證明本章關於鰽白魚漁業獎勵金所說的話,我把以下二個報表附在這裡。讀者可信賴它們的正確。

第一個報表記載了,蘇格蘭十一年間的大漁船數,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鰽白魚桶數,每桶海條及每桶滿裝時平均所得的獎勵金。┌──┬────┬──────┬─────┬────────────┐│年次│大漁│運出的空桶數│所捕得的鰽│對各大漁船所付出的獎勵金│││船數││白魚桶數 ││├──┼────┼──────┼─────┼────────────┤││││ │ 鎊 先令便士 ││1771│ 29 │ 5,948 │ 2,832 │ 2,085 00 ││1772│168 │41,316 │22,237 │11,055 76 ││1773│190 │42,333 │42,055 │12,510 86 ││1774│248 │59,303 │56,365 │16,952 26 ││1775│275 │69,144 │52,879 │19,315150 ││1776│294 │76,329 │5l,863 │21,290 76 ││1777│240 │62,679 │43,313 │17,592 26 ││1778│220 │56,390 │40,958 │16,316 26 ││1779│206 │55,194 │29,367 │15,287 00 ││1780│181 │48,315 │19,885 │13,44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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