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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促進的那一種產業。就這一點說,其矛盾也許比重商主義還要大。重商主義為了鼓勵製造業及國外貿易,而不鼓勵農業,雖使社會資本一部分離去較有利益的產業,而支援較少利益的產業,但實際上,總算鼓勵了它所要促進的產業。反之,重農學派的學說,卻歸根到底實際上妨害了它們所愛護的產業。
這樣看來,任何一種學說,如要特別鼓勵特定產業,違反自然趨勢,把社會上過大一部分的資本技入這種產業,或要特別限制特定產業,違反自然趨勢,強迫一部分原來要投在這種產業上的資本離去這種產業,那實際上都和它所要促進的大目的背道而馳。那隻能阻礙,而不能促進社會走向富強的發展;只能減少,而不能增加其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價值。
一切特惠或限制的制度,一經完全廢除,最明白最單純的自然自由制度就會樹立起來。每一個人,在他不違反正義的法律時,都應聽其完全自由,讓他採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勞動及資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階級相競爭。這樣,君主們就被完全解除了監督私人產業、指導私人產業、使之最適合於社會利益的義務。要履行這種義務,君主們極易陷於錯誤;要行之得當,恐不是人間智慧或知識所能作到的。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個應盡的義務——這三個義務雖很重要,但都是一般人所能理解的。第一,保護社會,使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第二,儘可能保護社會上各個人,使不受社會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壓迫,這就是說,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第三,建設並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及某些公共設施(其建設與維持絕不是為著任何個人或任何少數人的利益),這種事業與設施,在由大社會經營時,其利潤常能補償所費而有餘,但若由個人或少數人經營,就決不能補償所費。
這些義務的適當履行,必須有一定的費用;而這一定的費用,又必須有一定的收入來支付。所以,在下一篇,我將努力說明以下各點。第一,什麼是君主或國家的必要費用,其中哪些部分應由對全社會的一般課稅來支付,哪些部分應由對社會內特殊部分或特殊成員的課稅來支付。第二,應由全社會支付的費用,將用各種什麼方法向全社會課稅,而這各種方法的主要利弊怎樣。第三,近代各國政府幾乎都用這種收入的一部分來作抵押以舉債,其理由及原因何在,此種債務對社會真實財富即土地和勞動的年產物的影響又怎樣。所以,下一篇自然而然地分作三章。
第一章 論君主或國家的費用
第一節 論國防費
君主的義務,首在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之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暴行與侵略。而此種義務的完成,又只有藉助於兵力。但平時準備兵力和戰時使用兵力的費用,則因社會狀態不同以及進化時期不同,而大不相同。
就最低階最粗野的狩獵民族說,人人都是狩獵者,人人亦都是戰士。現今北美土人,就是如此。當他為保護社會,或為社會復仇而去戰場打仗時,他也是以自己的勞動維持自己,象在家中時一樣。在這種狀態下,當然既沒有君主,也沒有國家。他的社會,無須為他上戰場,或無須為他在作戰期間的生活負擔何種費用。
就比較進步的遊牧民族的社會狀態,如韃靼人和阿拉伯人的社會狀態說,情況也大抵相同。在那種社會中,各個人是遊收者,同時也是戰士。他們通常在蓬幕中,或在一種容易移動的有篷馬車中生活,沒有一定住所。整個部落或整個民族,每年因季節不同,或因其他偶發事故,時時遷移。當他們的畜群,把一個地方的牧草吃盡了,他們便移住另一地方,又從那地方移往第三地方。他們在乾燥季節,遷往河岸;在陰溼季節,又退回高地。當他們奔赴戰場時,並不把牲畜交給老人婦女兒童看護,也不把老人婦女兒童拋在後邊,而不予以保護和供養。他們全民族在平時就過慣了流浪的生活,所以一當戰爭,人人都很容易變為戰士。不管作為軍隊進軍時,或作為遊牧民遊收時,他們的生活方式,總大抵一樣,雖然目的有不同。戰爭起來,他們一同作戰,所以每個人都盡其所能來動作。韃靼婦女參加戰爭,那是我們時常聽到的。他們如果戰勝了,敵方全種族所有的一切,都成了他們的勝利報酬;如果戰敗了,就一切都完蛋,自己的牲畜乃至婦女兒童,全都成了戰勝者的戰利品。連大部分沒有戰死的戰士,也不得不為得到當前的生活資料而服從征服者。其餘的一部分人,通常被逐四散,四處逃亡。
韃靼人或阿拉伯人的日常生活,日常操習,在可為其參加戰鬥作準備。他們普通的戶外遊戲,如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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