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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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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塗了。

在牧羊民族中,所謂君主或酋長,不過是他們集團中或氏族中最大的牧羊者或畜牧者。他同他治下的小牧人或臣民,同是靠著自己的畜群生活。在剛脫離遊牧狀態,而比遊牧狀態還沒有很大進步的農耕民族,如特洛伊戰爭時代的希臘各部族,以及初移居羅馬帝國廢墟上的日耳曼人和塞西亞人的祖先,所謂君主或酋長,也不過是國中最大的地主;他的生活,完全象一般地主的生活一樣,完全是仰賴自己私有地的收入,換言之,就是仰賴近代歐洲所謂御地的收入。在平時,他的臣民,除了要請求他運用權力,制裁強豪的壓迫,都無需貢獻他一點什麼。他在這種場合領取的禮物,就算是他的全部經常收入,或者說,除了異常緊急的場合外,這就是對於他的支配權的全部報酬。荷馬告訴我們,阿格默農因友誼關係,以希臘七個都市的主權贈與阿塞利斯,並說,阿基利斯從那七都市可能收得的唯一利益,就是人民所奉敬的禮物。這種禮物,這司法行政的報酬,或者說,司法手續費,只要它構成君主由其主權獲得的全部經常收入,那就不能希望他把這全部收入放棄,甚至不好意思提議要他這樣放棄。提議請他把這禮物確實規定一下,那也許是可以的,而實際上,也曾這樣提議過。但是,君權無限,縱使好好規定了、確定了,要防止他不越出規定範圍,即使不說是不可能的,亦是極其困難的。所以,一任這種狀態繼續下去,由任意的不確定的禮物所造成的司法行政上的腐敗,就簡直無可救藥了。

但後來,當許多原因,就中比較重要的是國防費不斷增加,使得君主私有土地的收入,不夠國家開支行政費用時,當人民為自己安全計,得完納各種賦稅,以應付這些費用時,似乎才一般規定,不問何等理由,君主或君主的代理者及審判官,均不得領取任何禮物。這樣看來,禮物要予以有效的規定和確定是比較困難,全然廢除倒似乎還容易些。審判官定有薪棒,這薪俸,被想象為可抵償其先前在禮物報酬中享有的份額洞時,君主徵有賦稅,這賦稅被想象為可補償其前此從司法方面所得收入而有餘。從此,審判算是免費了。

然而認真說來,無論那個國家,都不能說審判是免費的。至少,訴訟當事人,總不能不報酬律師和辯護士,否則,他們執行職務,就會比實際情況還要不滿意。每年付給律師、辯護士的手續費,就各法庭總計起來,恐怕要比審判官的薪俸多得多。審判官的薪俸,雖然由國王付給了,但在任何地方,訴訟事件的必要費用都沒有大減。不過,禁止審判官向訴訟當事人領取禮物或手續費,與其說是為了減少費用,無寧說是為了防止腐敗。

審判官是一個有名譽的官職,報酬雖再少,想幹的人依舊多。比審判官職位較低的治安推事,論工作是異常麻煩的,論報酬大抵毫無所得,然而大多數的鄉紳,卻唯恐弄不到手。大大小小的一切司法人員的薪俸以及司法行政的一切費用,即使處理不很經濟,亦不過佔國家全部費用的一極小部分。這情況不限於哪一國,各文明國家都是如此。

此外,也不難從法院手續費裡支付全部司法經費。這種辦法,不會使司法行政陷於何等實際的腐敗危險,而國家收入項下卻可省去一筆——雖然是小小的——開支。可是,法院手續費,如有一部分要劃歸權力極大象君主這樣的人,而且構成他的收入的相當大的部分,則這種手續費就很難有效地規定。但如果享有這手續費的主要人物,不是君主,而是審判官,那就極其容易。法律雖不能常常叫君主遵守某種規定,但對於審判官,卻不難使其遵守規定的章程。法院手續費,如管理得、規定得很嚴密精細,並在訴訟的一定期間,全部繳入出納機構,待訴訟決定之後而不在決定之前,才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各審判官,那麼,和廢止這種手續費比較,徵收這種手續費,也就同樣不會有何等腐敗的危險。這種手續費,可能完全足夠開銷全部司法費用而不至惹起訴訟費用顯著的增加。不到一個案件判決終了,審判官不得支取這手續費,這在案件的審理和判決上,可激勵全體法院人員的勤勉。在審判官員數非常多的法院,如果各人應分這手續費的份額,以他們各人在法院或審判委員會審理案件所花的時間及日數為標準,這更可激勵各個審判官的勤勉。公家的事務,辦好才給酬,並且按勤勉的程度決定酬額,這樣才能辦好。法國各高等法院所徵收的手續費,構成審判官最大部分的報酬。就等級與許可權說,土魯斯高等法院,是法國第二個大法院。該院審判官每年由國會領到的薪俸,在減除一切扣除額後,不過一百五十利弗,約合英幣六鎊十一先令。這個金額,等於當地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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