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官吏晉升制度(1) (第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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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繼承的大漢官員晉升制度與現行的學院制嚴重不符,漢朝對官吏的晉升主要考量的專案為“四科”,衛宏所著《漢舊儀》記載此四科為:
1、德行高妙,志節清白
2、學通修行,經中博士
3、明達法令,足以決疑,能案章覆問,文中御史
4、剛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決,才任三輔令
關於文職官吏的晉升,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察舉制、闢除制和功次制。
首先來看察舉制。察舉制又分為歲舉和特舉兩種形式。歲舉每年都會舉行一次。在漢代,察舉者和察舉物件都有明確的規定。察舉的科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第一種是孝廉。孝廉是社會倫理道德的核心,而廉則是對為官治民品行的要求。因此,孝廉科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透過察舉後的人員大多會擔任郎官或縣長吏等職務,並有可能升遷至尚書、侍中等職位,甚至有些能官至三公九卿。孝廉的察舉由郡國長官負責,名額最初按照郡國來分配。
第二種是察廉。這一科目主要適用於現任官吏。對於普通官吏來說,廉潔是為官治民最為重要的品質。
根據尹灣漢簡《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的記載,東海郡所轄的139名縣級官吏中,有15人是以廉遷的身份晉升的,而只有1人是以孝廉遷的身份晉升的。廉吏通常由其所在的行政機關長官舉薦,被察舉後一般會升任為地方長官。
第三種是茂才。這裡所說的茂才,指的是具有特殊才能的人。
茂才科中有一些專門針對現任官吏的特別推舉專案。其中一個專案叫做尤異,這意味著這些官吏在政績方面表現得非常出色。
對於文職官吏來說,他們需要做到“治行第一”。《漢書·趙廣漢傳》中就有這樣的記載:“擔任陽翟令期間,因為治行尤異,被升遷為京輔都尉。”
另一種特殊才能則是能治劇,也就是擅長處理政務繁忙、難以管理的縣份。這類人才通常會被任命為太守或縣令。
《文獻通考·選舉考》中的“闢除”一節提到:“在東漢時期,無論是透過選舉還是闢除,都有可能進入仕途。透過鄉舉裡選,按照一定的順序逐步晉升的方式,屬於選舉途徑;而由中央和地方的高階長官直接選拔任用官員,作為其所屬官署的下屬,然後經過舉薦和察舉後升入中央和地方的高階官職,則屬於闢除途徑。”
闢除是一種選拔人才的方式,可以分為公府闢除和州郡闢除兩種型別。
公府闢除是指中央三公九卿等高階官員自行選拔下屬的制度。其中,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和大將軍擁有較大的闢除權力。這些高階官員可以從民間挑選有才能的人,任命他們為公府椽屬,參與政府事務的處理。
例如,《漢書·孫寶傳》中記載了孫寶因為精通經學而被御史大夫張忠闢為屬官,並希望他能傳授經學知識給張忠的兒子。
州郡闢除則是指地方郡守和刺史自行選拔下屬的制度。根據《隸釋·君神祠碑》的記載,州級官員會舉行辟召儀式,被辟召者需要前來辭別,根據職位的不同,待遇也有所差別。
郡守所辟召的人通常擔任郡吏,而刺史所辟召的人則可能擔任從事等職務。經過一段時間的考察,這些被辟召的人都有晉升的機會。
比如,《後漢書·李恂傳》中提到,太守潁川李鴻請求任命李恂為功曹,但還沒等到李恂上任,州里就已經將他闢為從事。
總的來說,闢除制度為各級官員提供了選拔人才的途徑,使得一些有才能的人能夠得到重用,同時也加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聯絡。
然而,這種制度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容易導致官員濫用職權,形成裙帶關係,影響政治清明。隨著時間的推移,闢除制度逐漸演變為九品中正制,成為魏晉南北朝時期選官的主要制度。
最後一種方式是官吏憑藉自己的積功與資歷獲得晉升,在漢代稱為“功次”。這種方式與察舉和闢除不同,它並不依賴於他人的推薦或選拔,而是基於個人的功績和服務年限。功次與察舉和闢除沒有必然的聯絡,但卻是一種重要的晉升途徑。
據漢簡記載,官吏功勞的積累有兩種方式,一是日常工作日的累計,二是經過考核後的“賜勞”。日常工作的積累以實際出勤日加上法律允許的優惠日計算。例如,《北邊挈令》記載,北邊挈令第四規定:候長候史日跡及將軍吏勞,二日皆當三日,增勞。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兩天的工作可視為三天的功績。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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