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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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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盜用全體國民的名義,做他想要做的一切。總統有解散立法院之權,而立法院彈劾總統要有總議員五分之四出席,出席議員四分之三以上透過,才能向大理院提出。大理院受理與否,卻要由總統決定。實際上取消了立法院的彈劾權。新約法還規定成立參政院,其職能是“應大總統之諮詢,審議重要政務”。所有參政都由總統欽定。參政院推薦十名委員組成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憲法。憲法草案經參政院審定後,“由大總統提出於國民會議決定之”,“國民會議由大總統召集並解散之”。這樣,袁世凱便把制定憲法的大權完全收攬在自己手中。新約法之所以作這些規定,據袁氏說是因“人民政治知識尚在幼稚時代,欲其運用議院政治”,“恐轉致亂亡”。'6'

關於人民的各項權利,新約法都加上“於法律範圍內”的附帶條件,而法律由袁世凱一手製定公佈,人民根本無權過問。這就是說人民權利的予奪均由袁氏自由行之。因此,儘管新約法上寫有人民享有言論、結社、出版等項自由,以及請願、選舉、被選舉等項權利,但在實際生活中卻被剝奪得一乾二淨。人民的權利等於零。

新約法規定廢除內閣制,改行總統制。“行政以大總統為首長,置國務卿一人贊襄之”。各部總長直接對總統負責。並規定總統有緊急命令、緊急財政處分等各項非常權力。

總之,新約法把袁世凱兩年來恣意破壞資產階級民主制度所攫取到的各種封建專制特權,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下來,而且為他進一步擴張權力提供了“法律依據”。難怪新約法公佈之日,他不勝喜悅地說:“予今日始入政治新生涯”。'7'

註釋�

①《政府公報》,1913年10月23日。

②同①。

③袁世凱通電,1913年10月25日。見《袁世凱與中華民國》,頁75…79。

④《眾議院質問追繳國民黨議員證書徽章影響及於國會書》,見《中華民國史料》,中冊,頁8。

⑤《梁任公先生年譜長編初稿》,下冊,頁424。

⑥《白話捷報》,1913年12月16日。

⑦鳳岡及門弟子編:《三水梁燕孫先生年譜》,上冊,188頁。

⑧當時交通部收入皆用特別會計,袁世凱指定梁士詒掌握,財政部不能動用。1914年初,熊內閣財政無法支援,梁士詒以五百萬元呈獻於袁,由袁轉交熊希齡,使熊“不勝其難堪”。(見《遠生遺著》)

⑨《庸言》,第l卷,第21號。

⑩同⑤,頁429。

'1'同⑤,頁431。

'2'《愛國報》,1914年2月19日。

'3'《袁世凱宣佈增修約法之經過佈告》,1914年5月1日。見同④。

'4'《列寧全集》,卷11,頁98。

'5'同'3'。又見約法會議秘書廳編:《約法會議記錄》,1915年印。

'6'同'3'。

'7'馬震東:《袁氏當國史》,1930年版,頁367。

專制獨裁製度的確立

從1914年5月起,袁世凱按照新約法,更準確地說是隨心所欲地對政府機構進行了改組。他處處標榜創新,實際上是復舊。其所設“新機構”大都由前清制度脫胎而來,就是氣派和儀式也無不模仿帝王。

5月1日,袁世凱下令撤銷國務院,在總統府內設政事堂。政事堂的許可權略仿照前清軍機處,“凡一切軍國大事皆由政事堂議決施行”。透過政事堂,袁氏把權力集中在自己手裡。他下達命令原來鈐用大總統印,現改為加“政事堂奉策令”之類的話,而鈐政事堂印。這恰是前清“內閣奉上諭”那種文牘格式的翻版。政事堂設國務卿一人,對袁世凱直接負責,相當於前清首席軍機大臣。袁世凱決定把這個“宰相”位置酬勞給他的把兄弟徐世昌。自辛亥革命後,徐以遺老自命,託辭“國變憂憤”,退居青島,表面上不問政事,實際上暗中參與袁的各項重大決策,早有“海濱宰相”之稱。他一上任,袁及總統府上下均尊稱他為“相國”。他亦欣然應之。他與袁氏相交幾十年,對袁的性情和野心瞭如指掌,深知在玩弄政治陰謀方面,袁不僅不亞於他,而且在許多方面比他高出一籌。關於大政方針,他從不主動提出方案,變革現實的一切指導思想都是袁向他提出的。他只是提供建議,起草告令,以及制定一些為達到目標必須使用的策略性的辦法。

袁世凱實行獨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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