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秸�尉齠ǖ囊恢種貧壬系陌才牛�謖庵職才胖校�承┤送ü�赫�嗣塹難∑倍�玫階鞽鼉齠ǖ娜�Α!備�葑雜傻�*理論,*由“對民眾的保護”(demo…protection)意即保護人民免於**和“民眾的權力”(demo…power)意即實行民眾的統治兩部分構成。從這個角度看,它是超文化的、“可移植的”。*作為一種“政府的形式”,它所關注的並不是由誰來統治的問題,而是“行使權力的形式”。因此,它只有程度和方式上的不同,而沒有“姓社”還是“姓資”的差別。
*作為一種世界性潮流,已經成為民眾普遍接受的有關政府構成方式的唯一合理的解釋。除非能夠說服民眾放棄這樣的觀念,否則,不可能找到遏制和抗拒的辦法。美國學者S?亨廷頓對於“第三波”*化不同模式和策略及其後果的研究也說明,*作為一種世界性的潮流是不可遏制和抗拒的。所以,對*只能加以引導,規制*行動,使*的政策適合時間和地點,並根據環境和人事作出修正。
*必須是憲政的
論及*,我想闡明的第二個觀點是:*被再造和推廣,首先是用來應對合法性危機(legitimacy crisis)的;*實踐告訴我們,在眾多的*版本中,*必須是憲政的才算是合理的。
如果一個共同體中只有一個公認的權威,那麼*的方法和制度不會被髮明出來並在實踐中得到推廣;如果一個共同體中的所有成員都信奉“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的邏輯並能夠服從這樣的秩序,那麼*的方法和制度也不會被髮明出來並在實踐中得到推廣;同樣,如果一個共同體中的成員都是堅信“你死我活”哲學的絕不妥協的好戰分子,那麼*的方法和制度也不會被髮明出來並在實踐中得到推廣。*作為一種方法和制度安排得以應用推廣,完全是因為這個共同體中權威的合法性受到質疑,即面臨所謂的“合法性危機”,而人們又不希望透過戰爭的方式來克服這種危機。因此,*完全是理性選擇的結果。 。。
民主之困局與出路:對中國政治改革經驗的反思(3)
眾所周知,在*被再造和開發以前,為政權提供合法性依據的主要來自形形色色的“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之類的意識形態觀念。這種意識形態理論既為王朝的建立提供了合法性說法,但也為推翻一個王朝提供了合法性依據。因為“天命論”觀念本身也包含著“革命無罪,造反有理”的思想。君主可以打著“授命於天”的旗號實施所謂“正統”的統治,而“亂黨”或“暴民”也可以扛著“替天行道”、“受命改制”的大旗而推翻王朝的統治。中國歷史發展之所以沒能走出王朝迴圈更替的怪圈,原因恐怕就在於它始終沒有形成關於政治合法性的新的理論。
隨著人本主義觀念的興起,各種“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失去了市場,因而也就失去了作為合法性基礎的作用。取代“天命論”和“君權神授論”的是新的“社會契約論”和*憲政的理論。政治權力來自社會契約,政治統治的合法性基礎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consent)。社會成員定期選舉統治者,誰贏得選舉誰就可以合法地成為“統治者”。政治規則被歸結為一種簡單的交易關係:納稅人出錢養活政府,政府則為納稅人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消費者是上帝”,誰能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誰就有資格組建政府。在此基礎上,人們又把“主權”和“治權”分開,主權屬於人民,治權委託給政府。可見,定期選舉領導人的憲政程式代替了不可預測的“改朝換代”,從而為現代社會帶來一種政治穩定與政治創新的動態平衡。可見,*以其制度創新,成為“以暴易暴”的政治自然迴圈過程的終結者(terminator),被認為是通向政治文明的必由之路。
但是,*必須是憲政的才是合理的。最近幾年,中國學術界熱衷於探討*與憲政的關係。這種討論在廓清共和(republic)、*(democracy)與憲政(constitution)三個概念基本含義的基礎上,認為*與憲政之間存在差異:*涉及的是權力的歸屬,憲政涉及的是對權力的限制,二者的根本差異在於“有限政府”的概念;憲政是專制的天敵,*則未必;現代市場秩序的政治架構必定是共和、*、憲政三位一體的混合政體。這種討論可以進一步引申的結論是,*的缺陷只有透過憲政才能得到醫治,*必須是憲政的,才能避免墮落為“*的專制”的可能。
這裡所謂憲政*(constitutional democracy)就是以憲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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