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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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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確認下,我們再回看“醫師法”。在第二十四條裡,已經明明指出:醫師於業務上如有不正當行為,……衛生主管官署得令繳銷其開業執照,或予以停業處分。如果“中醫”是“醫師”,那麼他們因“不正當方法”所達成的“不正當行為”,實已使“醫師法”第三條與第二十四條自相矛盾;如果他們不是“醫師”,那麼“違警罰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就可懲罰他們而無憾!

這是一個極為重要的關鍵所在,有了這種體認,我們才會知道我們天天痛罵的密醫偽藥,實在包含中醫中藥在內。因為人人都知道所謂“密醫”的“密”,並不是潛伏的“密”,而是不合科學醫學法則的郎中。這種郎中,不但不“密”,反倒天天在報上大做其廣告!同時人人也都知道所謂“偽藥”,是不合乎科學方法驗證的藥物,凡是“科學”沒嘗過的藥物,不管是神農嘗過也好、黃帝嘗過也罷,都要算是“偽藥”。當然這種確認是為中醫和中醫衛道者絕不承認的,但這就好比一個偽政權和偽政權的擁護者絕不承認他們是冒牌的一樣。我們絕不因為他們承認我們的西醫或政權為合法,就說他們合法——這是不能交換的!

確定了中醫中藥問題只不過是密醫偽藥一類的問題以後,我們不得不說,現在“醫師法”對處置這些問題已顯得軟弱無力,在“醫師法”中最重的處罰是第二十六條:凡醫師未經領有醫師證書或未加入醫師公會擅自開業者,由衛生主管官署科以三百元以下罰鍰。

這一條有一個明顯的特定處罰物件,就是必須是“醫師”,假使根本不是“醫師”,當然就不適用,只能用“違警罰法”來罰。而我們今天所說的“密醫”一詞,它的範圍很寬廣,合理的解釋該包括:

一、非法醫師一一一“凡醫師未經領有醫師證書或未加入醫師公會擅自開業者。”

二、國粹式密醫——中醫之京派者。

三、春藥式密醫——中醫之海派者,以“腎科講座”擅長。

四、櫃檯式密醫一一一藥房老闆或藐視醫生的藥劑師。

五、內功式密醫——“自力健身”、“科學內功”、“國粹治腦中心”。

六、大刀式密醫——中分兩種:一種是“圓環派”,是固定的;一種是“設攤派”,是流動的。後者經常下鄉,以神醫姿態誘好村婦,且愛用摸骨法治病,但卻專摸沒有骨頭的地方。此派已獲法外開恩,因為“藥商管理規則”中第一條明明說“沿途設攤者不在此限”,所以他們在所有的密醫中,是最羅曼蒂克的一種。

嚴格的說,上面第一類可用“醫師法”來對付,其他二至六類,那不該是現有“醫師法”的許可權,因為他們統統是“非醫師”。“非醫師”和“非啤酒”一樣,他們有時有“類醫行為”(或“類啤酒樣子”),但絕不是世界各國公認醫師標準下的醫師。這種密醫的猖獗乃是因為中國沒有明文規定收拾他們的法律,只能按“違警罰法”關七天或罰一百五十塊臺幣,他們自然滿不在乎。

最有名的一個例子是五年前在臺中發生的密醫林天送案。林天送沒有醫師資格、沒有醫師證書,當然更不會加入醫師公會。但他卻在臺中市掛了“原子能放射療治”的招牌,這當然是胡鬧,結果臺中市衛生院看不過去了,請警察機關來辦,並援引“醫師法”第二十六條來罰他。可是林天送不服,他說他根本不是醫師,怎麼能用“醫師法”來罰?從現有“醫師法”來說,林天送的辯解是站得住的,“醫師法”實在不能罰他,實在不能罰前面所說二至六類的密醫。

可笑的是,“醫師法”不但不能處罰二至六類的密醫,反倒幫助了他們。按照“醫師法”第三條第三款,“曾執行中醫業務五年以上,卓著聲望者”就可以應醫師檢核,這真是歷史上最荒唐的法律!這等於明明白白的說,你小子只要做五年“密醫”,登些鳴謝廣告以示“卓著聲望”,五年以後可法定你。這不是荒法界之大唐嗎?追蹤這條法律的來源,更證明了我所說的“湊”字。這條法律是抄二十五年的“中醫條例”,而“中醫條例”是抄十一年的“管理醫士暫行規則”,而“管理醫士暫行規則”是抄民國五年江蘇省的“檢定中醫暫行條例”,而這個“檢定中醫暫行條例”在今天讀起來,會使你哭笑不得:

第八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受委員會之檢定;

一、文理精通,曾讀〔中醫〕醫書,在五年以上者;二、曾營中醫業在五年以上者;三、曾有[中醫〕醫藥等書之著作者。

從這三點來說中國人立法簡直拿人命當兒戲,我想絕不算誇大。以這樣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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