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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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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的承諾:用抵押品支援交易(11)

這雖然間接表明控制外部性對於系統大有益處,但它只是確認了在一般情況下:特許權授予者控制契約條款並不是在恣意行使權力。實際上,如果特許經營者意識到一開始就存在需求的外部性,如果特許權授予者拒絕在初始契約中提前為外部性採取措施,並且如果一旦制定了初始契約再改變特許經營系統就要花費巨大的成本,那麼特許經營者將為獲得經營權開出較低的價錢。但不能因此推斷說,提前意識到需求外部性並預先採取措施的許可者將令人反對的事前預防條款強加給不情願的特許經營者。他們只是採取措施實現特許經營的整體價值。另外,契約需要全面審查。

C� 兩步定價法(Two�Part Pricing)

Victor Goldberg和John Erickson(1982)描述了焦炭銷售中有趣的兩步定價制度。生產者不僅向煅燒廠銷售焦炭,而且還擁有煅燒廠所在的土地並出租給煅燒廠。由於焦炭按“同等質量焦炭市價的四分之一”出售,兩位學者認為“租金率高於市場的平均租金率,並且設計的契約是為了確保煅燒廠繼續生產”(p�25)。假設邊際成本遠遠低於平均成本,可將這種契約解釋為雙方試圖達成有效定價條款,這與抵押品模型中的定價條款接近。

兩步定價還體現在由贊助商預先支付安裝費用的公用事業定價中。Alvin Klevorick向我提議了這種可能性。賣方的預收賬款實際上給買方帶來了預付款風險。可以透過引入特殊的第三方減少這種風險,為簡便可以將其設為一個管制委員會。此時的公用事業定價更接近邊際成本。

Goldberg和 Erickson認為,通常情況下非線性定價制度的運用比想象中更廣泛。他們還進一步指出,這種安排很微妙,因而研究起來需要對契約有詳細的瞭解(p�56~57)。

Ⅴ�雙邊的應用(Bilateral Appplications)

如前文所述,引入抵押品將會引發侵佔的風險。避免這種風險的有效方法就是把契約關係從單邊交易擴充套件到雙邊交易,此時使財產免受侵佔風險便是可信承諾的一大特徵。互惠的交易,尤其是那些涉及產品交換交易(即易貨交易)中,會經常應用這種方式。

A�一般互惠性(Reciprocity; General)

互惠性就是將一種單邊供給關係轉換為一種雙邊供給關係,即本來是A將X商品出售給B,現在變為A同意從B處購買Y商品,但是必須以B購買A的X商品為條件,並且雙方都達成共識:除非能夠遵守互惠條件否則交易不會繼續進行。雖然人們普遍認為互惠銷售具有反競爭色彩(George Stocking和Willard Mueller;1957;Harlan Blake;1973),但另外一些人則認為它是有利的。George Stigler提出了下述贊成互惠性的基本原理:當價格無法自由改變來滿足供求時,互惠性的例子就產生了。假定企業正處在一個互相串通以固定價格的行業中,在這個共謀的行業中,一個企業如果能夠逃避檢查,它會願意以低於卡特爾的價格出售。它能夠透過從自己的供貨商(同時也是顧客)(customer�seller)處以低於虛高的價格(an inflated price)購買從而有效降低自己的價格。此時互惠性帶來了價格的靈活性。(1969,p�39)由於很多行業並不滿足於寡頭合謀定價的條件(Posner;Williamson,1975,ch�12),但有時在這些行業中也可以觀察到互惠性,所以互惠性的產生也有其他的起源。打破均衡(tie breaking)就是其中一種。另外一種是互惠性具有優勢的治理結構。這二者能夠透過銷售的產品型別來區分。

可信的承諾:用抵押品支援交易(12)

打破均衡適用於從A企業購買專用性產品的B企業,要求A從B處購買符合市場要求的標準化產品的情況。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A的採購代理商也會同意。F�M Scherer 指出“在1963年的一次調查中受訪的163位企業經理人員中,大部分人認為只有當價格、質量和交貨條件相同時,他們的企業建立在互惠基礎上的採購才會有效果”(1980,p�344)。

更有趣的是互惠性包含如下情形:從企業B購買特定產品的同時,向企業B銷售特定產品。此時互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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