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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p�51)一旦殼牌公司的擴張超過了“正常的增長速度”,帝國石油公司就會在實施價格懲罰後修訂與殼牌公司的協議,帝國石油公司還約定:“一般不允許殼牌公司從第三方獲得產品”來滿足濱海諸省(p�52)的需求。
海灣石油公司同樣認為,對於按照交換協議獲得產品的競爭對手,應該將其增長限制在正常的增長速度上:“應當在全面考察了公司的經濟狀況後引進加工協議(和交換協議),而且應該使協議為競爭者提供其正常增長所必需的容量。”《加拿大研究》說明,這一資料來源於海灣公司1972年1月的第73814號檔案。如果能夠確保海灣公司供給的產品只為產品接受者所使用,而不被轉運其他地區或由其他方獲得,那形勢就會更好一點。(p�59)
B�解釋(Interpretations)
對於這種現象,我們有如下幾種解釋。一種解釋是入門費與營銷約束兩者都是反競爭的。第二種解釋是它們都是基於效率的考慮,入門費就是很好的例子。第三種解釋是它們具有某種混合的效應。
1�非友善傳統(The Inhospitality Tradition)
評價非標準的或者不熟悉的締約行為的極端締約傳統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普通法傳統,另一種是反托拉斯傳統或者非友善傳統。Donald Turner在闡述縱向市場限制時提到了這兩種傳統:“我不在普通法傳統中探究地域限制或者客戶限制,而在反托拉斯法的傳統中不友善地探究它們。”Stanley Robinson引用了Turner的論述,1968,N�Y� State Bar Association; Antitrust Symposium,p�29。從而,儘管在普通法傳統下,契約的規則性被認為是出於積極的經濟目的;但在反托拉斯(或非友善)傳統中則嚴重懷疑它有反競爭目的。
認為技術決定經濟組織這一廣為接受的觀點支援了非友善傳統。規模經濟和技術的不可分性解釋了在企業內部組織經濟活動的做法。市場是有效組織活動的途徑,在合法的市場交易中將完全以價格為調控手段,此時限制性的契約關係顯示出反競爭的意圖。
顯然,《加拿大研究》的作者們認同這個傳統的各種益處。所有形式的競爭對手之間的長期交易都受到懷疑,而採取不自然或者不規則締約形式的交換更是備受質疑。交換不僅能夠促進資訊的有效披露、提升企業之間討價還價的能力,而且還能懲罰那些沒有融入同一組織中的獨立企業。這些獨立企業因為沒有支付入門費而被拒絕按平等條款交換產品。同時,與交換相聯絡的營銷約束也具有明顯的排他性。
2�效率評估(The Efficiency Asses*ent)
不同於反托拉斯傳統,交易成本方法屬於普通法傳統。人們主張比較制度(Coase;1964)。只有能夠描述出更好的可行替代方案時,才能夠反對各種“違約”。因為《加拿大研究》的作者們提出的資訊披露和討價還價問題在單邊交易中仍然存在,所以人們對此沒有太重視,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其他問題上。
(a)入門費。入門費是本文討論的一個重要問題。長期交換協議允許企業在某些地域性市場中獲得產品,在這些市場中,由於與企業自身需求相聯絡的規模經濟相當大,因而自給自足的生產方式並不可取。但是,此時市場對於產品的需求依然很大。這樣,相互達成交換協議的企業會建設和維持規模更大的工廠,否則,工廠規模就會小一點。於是協議促使企業進行了專項資產投資。 。 想看書來
可信的承諾:用抵押品支援交易(16)
如果供給協議具有單邊性質,而且買方無法或不願提供抵押品,那麼也許會達成第二類契約,從而交易價格為=v2+k/(1…)。與之相反的是,如果契約超出了單邊交易範圍而涵蓋了雙邊交易型別,則它就被轉化為第三類契約。儘管交易協議設定了產品的物理形態的流動,但是有效的價格依舊是=v2+k,小於。而且只要在兩個區域實現的需求價格都高於v2;這假定有共同成本,發生在要素價格非常相近的單個國家內的廠商之間的產品交換,一般會接近這一條件。雙方就有交換產品的激勵,即邊際成本供應標準。如果假設兩個地區的需求高度相關,那麼雙方就會在交易的有利條件上達成共識。不過有必要認識到契約偏離這種安排的可能性。如果交換協議中一個企業運轉得比另一個企業更接近其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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