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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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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也許會說,在完全競爭條件下,由於生產的每一件產品都可以以市場價格出售,那麼就沒有必要生產其他產品。但是這一觀點忽視了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組織一個新產品交易所花費的成本可能會比進一步組織老產品交易的成本要低。這一點可以透過下面的分析得以說明。根據von Thunen的說法,假設有一個城鎮,它是一個消費中心,一些產業以環狀包圍著這個中心。這些假設可以透過下面這個圖來表示,其中A、B和C代表著不同的產業。

圖1�1

假設有一個企業家從X處開始控制交易。現在,當他在同一種產品(B)上擴張他的活動時,組織成本將會上升直到到達某一點處,它等於組織相鄰的另一種產品的成本。隨著企業不斷地擴張,它將從只生產這一種產品發展到生產多種產品(A和C)。這種對問題進行解釋的方法顯然是不完全的,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樣,地理位置只是影響組織成本的一個因素。但是對於說明只有成本曲線向上傾斜這一個條件不能限制企業的規模這一結論卻是相當必要的。至此,我們只討論了完全競爭條件下的情況;不完全競爭情況似乎是顯而易見的。

為了確定企業的規模,我們必須要考慮市場成本(即採用價格機制的成本)和不同企業家的組織成本,然後我們就可以確定每一個企業將生產多少種產品以及每一種產品生產的數量。因此,我們可以看到Shove先生G� F� Shove,“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arket”; The Economic Journal (1933); p� 115。在談到郊區需求的增長以及它對供應商索價的影響時,Shove先生問:“……為什麼老企業不在郊區設立分公司呢?”假如本文的觀點是正確的話,那麼這是Robinson夫人無法回答的問題。在他有關“不完全競爭”的文章中提出了Robinson夫人的成本曲線理論所不能回答的問題。上面提到的因素似乎是與此有關的。

企業的性質(10)

現在只剩下一個問題了,那就是考察現有的企業概念是否與現實世界中的相一致。透過考慮“主人與僕人”或者說“僱主與員工”之間的法律關係,我們可以很好地研究現實中企業的構成問題。“僱主與員工”的法律概念與企業的經濟概念是不一樣的,企業可能意味著對另一個人的財產以及勞動的控制。但是這兩個概念卻又十分的接近,使得對“僱主與員工”法律概念的考察可以很好地幫助我們評價企業的經濟概念。這一關係的本質如下:

(1)僕人有義務代表主人向主人或者其他人提供個人服務,否則他們之間的合同關係就只是商品買賣合同或者是類似的合同。

(2)主人必須有權控制僕人的工作,無論是親自控制還是透過另外一個僕人或代理人控制。這種控制權或者干預權的本質特徵就是告訴僕人什麼時候工作(在服務時間內),什麼時候不工作,做什麼工作以及如何做(在服務範圍內),它將僕人與獨立的訂約人或者僅向其僱主提供其勞動成果的僱員區別開來。在後一種情況中,訂約人或者執行人不是在僱主的控制下進行工作;他必須自己組織和進行他的工作,以提供合同所要求的結果。Batt; The Law of Master and Servant; p�6。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指揮是“僱主與僱員”這一法律關係的實質,這和上文所提出的經濟概念相一致。在這裡,Batt教授的一段話非常值得我們注意:區分代理人與僕人的不是是否存在固定工資或者完成被分配的工作所得到的報酬,而是代理人工作的自由。同上書,p�7。由此,我們可以下結論,我們給出的定義與現實世界中的企業十分的接近。

我們的定義因此是符合實際的。但是,它可以應用嗎?這個答案是顯而易見的。當我們考慮一個企業的規模時,邊際原則是適用的。問題是在組織權威下增加一項額外交易要付出代價嗎?在邊際點上,企業內部的組織成本與另一個企業內的組織成本或者與透過價格機制“組織”交易所花費的成本一致。商人們不斷地進行實踐,透過多控制一點或少控制一點來維持均衡狀態。這就使得我們可以對均衡狀態進行靜態分析。但顯然動態因素也是相當重要的,通常,研究變化對企業內部組織成本和市場成本的影響有助於解釋企業規模為什麼擴大或縮小。因此我們有了動態均衡理論。上面的分析也解釋創業(initiative)或者辦企業(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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