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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待定權利爭議:勞動關係雙方主體及其代表在確定彼此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時產生的分歧和爭議。
5、國內企業爭議:具有本國國籍的勞動者與本國企業管理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在中國,外商投資企業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屬於中國企業。
6、涉外企業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具有外國國籍或無國籍的企業勞動爭議。它包括本國企業管理者與外籍員工之間、外籍僱主與本國員工之間以及外籍僱主與外籍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
【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2、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徵
(1)勞動合同的形式是一種協議,即當事人的合意,這種合意可以各種外在形式出現,比如承諾書、意向書、契約、合同、協議等;
(2)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有關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勞動合同,勞動者須在一定期間內為用人單位進行工作,用人單位負責提供勞動條件和工作報酬。勞動者透過勞動獲得的收益來維持自己的生存和履行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助義務。用人單位透過支付報酬來換取職工的勞動力以取得利潤。這樣在勞動合同中以勞動付出和勞動報酬互為條件,實現了主體雙方權利和義務的統一;
(3)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者包括: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職工。不包括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沒有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公務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用人單位包括: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個體工商戶、個體承包經營戶等個體經濟組織。
2、勞動合同的種類
(1)錄用合同:指用人單位以長期僱用勞動者為目的而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在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或續簽合同時使用的合同型別。其內容約定的是一般性的勞動權利和義務,是勞動合同中的基本型別;
(2)聘用合同:錄用合同的一種,是指以職工僱用為目的,用人單位從社會上招收新職工時與被錄用者依法簽訂的,締結勞動關係並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適用於用人單位招聘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
(3)借調合同: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與借調人員之間所簽訂的,約定將某用人單位職工調到另一方單位從事短期性工作並確定三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借調合同一般適用於借調單位急需又是臨時性的情況。這種合同中一般由借調單位支付借調人員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職合同:職工為了在一定期限內脫離原崗位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在停薪留職合同中,勞動者繼續保留原用人單位勞動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停止對勞動者工資的發放。
【勞動合同履行】
企業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訂立以後,勞動者和管理者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條款的要求,共同實現勞動過程和相互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行為和過程。企業勞動合同是依法訂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是法律賦予雙方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集中體現。
企業勞動合同的履行分為全部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兩種。全部履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全部義務和實現合同中規定的全部權利;不適當履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規定的部分義務,或只實現合同中規定的部分權利。
企業勞動合同履行的理想模式是全部履行,雙方當事人均實現自己的全部權利和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但由於雙方當事人自己的責任、企業經營狀況的變化以及社會經濟宏觀環境的改變等原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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