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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官吏晉升制度(1) (第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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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份的時候,朝廷便會向各個衙門公佈空缺的職位名額以及選拔官員的條件要求。而那些符合選拔標準的人員,則需要將自己的個人簡歷、考核結果、是否曾受到過懲罰等相關資訊,連同申請一起提交至吏部,並需得到所在州府刺史的擔保。

此外,還有一些限制條件:對於那些父親是漢人的漢人、商人家庭出身者或者是冒名頂替的人,一律不允許參加選舉。這一規定旨在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不正當手段的出現。

同時,如果有人能夠揭發假冒行為,那麼在授予官職時將給予優待。這樣一來,可以鼓勵人們積極揭露不法行為,維護選舉的公正性。

到了選考當天,考場周圍將會戒備森嚴,嚴禁任何無關人員進入。這種嚴格的安保措施可以有效避免作弊行為的發生,保證考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

而在秦漢時期,吏員相比後世其他朝代來說,有著更多的上升機會。這個時期的官吏之間雖然存在較大的區分,但並未完全切斷小吏晉升為官的通道。只要吏員有足夠的才能和表現,就有可能獲得晉升的機會。

在大漢,吏員主要是指那些在各級主官、佐官等正式的朝廷命官之下負責具體事務的人員。這些官府屬吏的俸祿在一百石以下,他們並非經過朝廷正式任命,而是由各級長官自行招募錄用。因此,吏員的選拔和晉升在一定程度上依賴於上級長官的推薦和選拔。

而秦國的學院制度則改變了這種局面,將吏員的選拔權從各級長官手中奪回。這一舉措使得選拔吏員的標準更加客觀公正,不再完全依賴於長官的個人喜好或關係。然而,對於吏員的晉升,上級長官仍然擁有相當大的權力。

吏員的品級被分為三等:一等為少吏,二等為使吏,三等為小吏。每個等級都有其特定的職責和地位,透過不斷努力和表現,吏員們可以逐步提升自己的品級,實現仕途的發展。

然而,最高百石最低五十石的俸祿並不能滿足吏員的養家餬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秦國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改善吏員的待遇。

首先,將吏員的俸祿提升至一百四十石、一百二十石、一百石,以確保他們能夠維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次,透過制定嚴格的法律規定,對貪汙受賄等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從而減少吏員因俸祿不足而陷入貪汙受賄的困境。這些措施旨在保障吏員的權益,同時也提高了政府機構的效率和公正性。

既然工資提高了,那麼秦國對吏員的考核也就更加嚴格了起來。根據《置吏律》的規定,縣、都官、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要在每年的十二月初一進行,到次年的三月底結束。如果期間有人去世或因其他原因出現空缺,則應及時補上,但不需要等到固定時間再進行。

對於那些有特殊貢獻的吏員,秦漢時期還有破格晉升的制度。比如,如果獄史能成功偵破案件,就可以被保舉為卒史,甚至有可能獲得更高階別的官職。

在秦國,吏員也是官吏晉升體系中的一部分,因此他們也要接受同樣的考核。

武官士卒的晉升則主要依靠二十級軍功爵制來實現。劉胥深知武帝時期濫賞爵位以及買賣爵位帶來的嚴重後果,於是在秦國採取了嚴格的禁止措施,杜絕這種現象再次發生。

他將“軍功爵制”的不可買賣和無功不得賞賜這一制度刻在了秦國太廟門前的石碑上,並使其成為了祖訓,以此來減緩“軍功爵制”的崩潰速度。

由於秦國的功勳階層是在他建國之後才逐漸形成的,尚未取得壟斷地位。此外,高爵位已經被劃分出去用於建立其他國家,從而確保了秦國權貴階層能夠持續地注入新鮮血液。

同時,秦國漢人數量較少,在這個時期,任何一個漢人在秦國都可以被視為統治階層。因此,當所有人都處於同一個階層時,原本存在的天花板也就不再適用了。原本處於社會底層的普通漢人,如今擁有了更多的晉升機會,這得益於同漢人和數量眾多的奴隸的加入。

:()大漢西域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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